试验通俗题目
在复发难治惰性非霍奇金淋巴瘤中探索林普利塞联合利妥昔单抗的剂量和疗效并验证林普利塞疗效的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在复发难治惰性非霍奇金淋巴瘤中探索林普利塞联合利妥昔单抗的剂量和疗效并验证林普利塞疗效的临床研究
靶点
Phosphatidylinositol 3-Kinase, Catalytic, Delta Polypeptide(PI3K);PtdIns-3-Kinase Subunit Delta(PI3Kδ)
申办单位
上海璎黎药业有限公司/江苏宣泰药业有限公司
联系人邮箱
yang.wang.yw263@hengrui.com
联系人通讯地址
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山路7号
研究负责人邮箱
qiulg@ihcams.ac.cn
研究负责人通讯地址
天津市-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288号
试验目的
确定林普利塞联合利妥昔单抗在复发难治惰性非霍奇金淋巴瘤患者中的最大耐受剂量(Maximum tolerated dose, MTD)和 II 期推荐剂量(Recommended Phase II/III Dose, RP2/3D)
评价林普利塞联合利妥昔单抗在复发难治惰性非霍奇金淋巴瘤患者中初步疗效
通过研究者评估的无进展生存期(PFS),评价林普利塞单药或联合利妥昔单抗对比临床可用的标准治疗方案在复发难治惰性非霍奇金淋巴瘤患者中的有效性
入选标准
1.年龄≥18 岁;;2.既往接受过≥1 线系统性抗肿瘤治疗且既往方案包括CD20单抗,CD20单抗治疗需满足CD20单抗治疗中进展或接受过足周期给药;;3.末次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后无效或缓解后疾病进展;;4.具有可测量病灶(要求淋巴结病灶任一长径>1.5 cm 或结外病灶任一长径>1.0cm);;5.预计生存期至少6个月;;6.需满足治疗指征;;7.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1;;8.重要器官的功能符合下列要求:a) 骨髓功能需满足:i.血红蛋白≥90g/L(检查前1周内未输注红细胞和使用促红素 等药物,若淋巴瘤骨髓侵犯导致贫血,≥80g/L 即可)ii. 中性粒细胞计数≥1.25×109 /L(检查前2周内未接受集落刺激因子治疗);iii.血小板≥75×109 /L(检查前1周内未输注血小板和使用血小板生成素等药物,若淋巴瘤骨髓侵犯导致血小板减少,≥ 50×109 /L 即可)。 b) 肝功能: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3×ULN;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partate Transferase, AST) ≤3×ULN;血清总胆红素(Total Bilirubin, TBIL)≤1.5×ULN(除外Gilbert 综合征,总胆红素≤3.0×ULN);检查前 1 周内未使用保肝降酶药物; c) 肾功能:肌酐清除率(Creatinine Clearance Rate,CrCl)≥60 ml/minute(Cockcroft/Gault 公式);d)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INR)≤1.5×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ctivated Partial Thromboplastin Time, APTT)≤1.5×ULN;e) 超声心动图:LVEF≥50%; f) 心电图:Fridericia 法校正QT间期(QTcF)男性<450 ms、女性<470 ms;;9.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及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受试者,需要在研究治疗期间和研究治疗期结束后6个月内采用经医学认可的避孕措施或禁欲;育龄期女性患者在研究入组前的7天内血清HCG检查阴性,且未处于哺乳期;;10.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配合随访。
排除标准
1.既往接受过PI3K抑制剂;;2.肿瘤浸润中枢神经系统;;3.既往治疗引起的不良事件未恢复至≤CTCAE 1 级(脱发及外周血象 除外);;4.首次用药前90天内接受过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首次用药前14天内接受过任何抗肿瘤治疗(包含化学疗法,试验药物,免疫疗法, 生物疗法,放疗以及手术和/或肿瘤栓塞);;5.存在其他合并疾病,需接受类固醇激素(剂量相当于泼尼松>30 mg/d)治疗;;6.首次给药前14天使用过任何强效的抑制或诱导肝脏药物代谢酶(CYP3A4)的药物;;7.首次用药前30天内接种减毒活疫苗;;8.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5年内存在其他恶性肿瘤史(除外2年内无疾病复发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原位宫颈癌或其它原位癌的患者);;9.在签署知情同意前28天内接受过大型手术,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大型手术;;10.有肺纤维化史,尘肺、放射性肺炎或者间质性肺炎(单纯影像提示间质性病变,无临床症状,也未影响肺功能者除外);;11.首次接受研究用药前3个月内发生的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脑出血、脑梗塞)、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12.有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如纽约心脏病协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2 级以上心力衰竭、最近6个月内出现的不稳定型心绞痛、需要药物干预的心律失常、签署知情同意前3个月内发生的心肌梗死;;13.存在乙肝、丙肝或 HIV 感染,包括: a) 乙肝表面抗原(HBsAg)和/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 HBV DNA 拷贝数大于所在研究中心正常值上限; b) Anti-HCV 阳性,且 HCV-RNA 拷贝数大于所在研究中心正常值 上限; c) 已知 HIV 阳性病史或已知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cquired Immune Deficiency Syndrome, AIDS);;14.首次给药前2周内有活动性感染,需要进行静脉给药治疗,或发 热>38.5 度(除外肿瘤热);;15.存在影响研究药物吸收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吞咽困难、活动性胃肠道炎症性疾病、慢性腹泻、胃肠道憩室病、胃(部分)切除术史、胃束带术或类似手术史等。如无药物相互作用可能,允许入组接受质子泵抑制剂治疗的胃食管反流病者;;16.经研究者判断,患者有其他可能导致本研究被迫中途终止的因素,如,不依从方案、其他的严重疾病(如严重的高血压、糖尿病、甲状腺疾病以及精神疾病等)需要合并治疗,有严重的实验室检查异常,伴有家庭或社会等因素,会影响到受试者的安全,或资料及样品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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