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R20231241】XCCS605B在中国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疗效研究:一项多中心、开放、单药及联药剂量递增和联药剂量扩展的Ⅰ/Ⅱ期临床试验
试验通俗题目
XCCS605B在中国晚期实体瘤患者中多中心、开放、单药及联药剂量递增和联药剂量扩展的Ⅰ/Ⅱ期临床试验
试验专业题目
XCCS605B在中国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疗效研究:一项多中心、开放、单药及联药剂量递增和联药剂量扩展的Ⅰ/Ⅱ期临床试验
靶点
Checkpoint Kinase 1(Chk1)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上海市-上海市-浦东新区牛顿路200号8号楼7楼D座
研究负责人邮箱
chengxd516@126.com
研究负责人通讯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半山公路1号
试验目的
单药或联药递增主要目的:评估XCCS605B单药或联合特瑞普利单抗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并探索XCCS605B单药或联合特瑞普利单抗的最大耐受剂量,确定Ⅱ期推荐剂量(RP2D)。次要目的:评估XCCS605B单药或联合特瑞普利单抗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的PK特征;观察XCCS605B单药或联合特瑞普利单抗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的初步疗效。探索性目的:探索与XCCS605B单药或联合特瑞普利单抗疗效相关的生物标志物。联药扩展主要目的:评估XCCS605B联合特瑞普利单抗治疗外生殖器鳞癌(如肛管癌、阴茎癌、外阴癌等)、小细胞肺癌、食管鳞癌、头颈部鳞癌等晚期实体瘤患者的疗效。次要目的:评估XCCS605B联合特瑞普利单抗治疗外生殖器鳞癌(如肛管癌、阴茎癌、外阴癌等)、小细胞肺癌、食管鳞癌、头颈部鳞癌等晚期实体瘤患者的安全性;评估XCCS605B联合特瑞普利单抗治疗外生殖器鳞癌(如肛管癌、阴茎癌、外阴癌等)、小细胞肺癌、食管鳞癌、头颈部鳞癌等晚期实体瘤患者的PK特征。探索性目的:探索与XCCS605B联合特瑞普利单抗疗效相关的生物标志物。
入选标准
1.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了解本研究并愿意遵循而且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2.年龄大于等于18周岁,性别不限;;3.单/联药递增阶段: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的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
联药扩展阶段: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的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外生殖器鳞癌(如肛管癌、阴茎癌、外阴癌等)、小细胞肺癌、食管鳞癌、头颈部鳞癌等晚期实体瘤患者(包括经PD-1/PD-L1治疗的或未经PD-1/PD-L1治疗的)。;4.按RECIST 1.1标准,具有至少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5.ECOG评分0-1;;6.预期生存≥3个月;;7.筛选期实验室检查需满足以下全部标准:
血液系统(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造血刺激因子治疗):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L、血小板(PLT)≥100×109/L、血红蛋白(Hb)≥100g/L;肝功能:总胆红素(TBIL)≤1.5×正常值上限(ULN)肝转移或肝癌患者:≤2.5×正常值上限(ULN)
伴有Gilbert’s综合征患者:≤3×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ULN;
肝转移或肝癌患者:≤5×ULN、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
肝转移或肝癌患者:≤5×ULN;肾功能:肌酐(Cr)≤1.5×ULN、肌酐清除率(Ccr)≥60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心脏功能: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Fridericia法校正的QT间期(QTcF)男性<450ms;女性<470ms、心肌酶(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肌钙蛋白T)≤ULN;8.男性和育龄期女性应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直至最后一次给药后3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育龄期女性受试者首次用药前妊娠检查须阴性。
排除标准
1.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根治性放疗、化疗、靶向治疗或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除外以下几项:
·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6周内;
·口服氟尿嘧啶类化疗药物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
·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或中药、射频消融,粒子植入等局部抗肿瘤治疗、姑息性放疗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2.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3.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4.首次给药前7天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使用过CYP3A4强效抑制剂或者CYP3A4强效诱导剂(见附录6);;5.单药递增阶段:既往有严重过敏史,或对研究药物的任何活性或非活性成分过敏;
联药递增及扩展阶段:已知对XCCS605B及特瑞普利单抗的任何成分过敏,或既往对其他单克隆抗体产生过严重过敏反应;;6.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CTCAE 5.0版等级评价≤1级(脱发、神经毒性和甲状腺功能减退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7.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HIV抗体检测阳性;;8.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乙型肝炎病毒(HBV)DNA检测(不得高于2500拷贝[cps]/mL或500 IU/mL),活动性丙肝: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HCVRNA检测(不得超过测定法的检测下限);;9.存在活动性脑转移或既往以及筛选期存在脑膜转移的受试者;存在下列情况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的受试者可考虑入组:未经治疗但无症状的,或治疗后有影像学证明无进展状态持续至少4周,且至少4周内无需激素或抗癫痫治疗的脑转移受试者;;10.存在需要局部治疗或者反复引流的、研究者判断控制不良的体腔积液(胸水、腹水、心包积液等)的受试者;;11.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曾出现过有重要临床意义的心脏疾病,包括:
·i. 心肌梗塞、 ii. 不稳定型心绞痛、 iii. 脑血管意外或 iv. 其他的急性不可控制的心脏病;
·有临床意义的严重的心率失常(如持续的室性心动过速,室颤,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等),需要抗心律失常药物治疗的心律失常(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 1个月患有心率可控制的房颤的受试者有入组资格);
·纽约心脏协会(NYHA)II级及以上充血性心力衰竭;
·先天性长QT综合征病史或家族史(Naring A,2012);;12.首次给药前4周内存在有活动性感染并需要系统性治疗;;13.药物难以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药物难以控制或伴有严重并发症的糖尿病或有其它严重的系统性疾病史,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加临床试验的患者;;14.筛选前5年内曾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但参加本研究的肿瘤和已治愈的其他局部肿瘤(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导管内原位癌和甲状腺乳头状癌)除外。;15.已知有酒精或药物依赖;;16.精神障碍者或依从性差者;;17.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18.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任何临床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19.联药递增及扩展阶段满足下列情况之一,也不能入选为受试者:
患有活动性、或有免疫缺陷病史且有可能复发的如HIV检测阳性。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患者(如全身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等),或高风险(如接受过器官移植需要接受免疫抑制治疗)的患者。但允许患以下疾病的受试者入组:采用固定剂量的胰岛素后病情稳定的I型糖尿病患者;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20.首次给药前4周内使用过免疫抑制剂进行全身治疗,但不包括:喷鼻、吸入或局部注射皮质类固醇,或接受生理剂量的系统性类固醇激素(即不超过10 mg/d泼尼松或同等药物生理学剂量的其他皮质类固醇),或糖皮质激素作为超敏反应的预防用药(如CT、MRI扫描预防用药);;21.目前存在活动性溃疡、消化道出血的患者;;22.现在或既往患有特发性肺纤维化或特发性肺炎;现患有急性肺部疾病,间质性肺 病或肺炎(由于放疗诱发局部间质性肺炎除外),肺纤维化等;有气管瘘史;严重呼吸困难、肺功能不全或者持续吸氧的患者;;23.有器官移植病史或正等待器官移植的患者;;24.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4周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减毒)活疫苗;;25.既往发生过导致永久停药的免疫相关不良反应的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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