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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100054563
正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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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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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期Claudin18.2阳性实体瘤
PM3023治疗Claudin18.2阳性晚期实体瘤
评价靶向Claudin 18.2的自体CAB-T细胞(PM3023注射液)在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及初步疗效的探索性临床研究
200050
主要目的:评价PM3023治疗晚期Claudin18.2阳性实体瘤的安全性、有效性、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动力学。
单臂
探索性研究/预试验
非随机
N/A
海南凯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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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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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1
2025-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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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愿参加临床研究;完全了解本研究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遵循并有能力完成所有研究程序; 2.男性或女性,年龄18至70岁(向下取整,含边界值); 3.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CLDN18.2 阳性,经标准治疗方案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不耐受标准治疗方案的晚期恶性实体瘤受试者(如胃/胃食管交界癌、胰腺癌等); 4.根据RECIST 1.1标准,至少存在一个可测量病灶,如既往接受过局部放疗的病灶,只有在放疗后出现明确疾病进展,并且该既往照射病灶不是唯一可测量病灶的情况下,才可以考虑该病灶为可测量病灶; 5.所有受试者均需提供肿瘤组织标本,需为签署知情同意书前12个月内的合格归档标本,或在细胞回输前6 - 8周内采集的新鲜活检标本(不接受骨活检标本,也不接受对仅有唯一靶病灶可供活检的受试者进行活检);如受试者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符合上述时限要求的标本,经合作方医学监查员同意后,受试者也可参与筛选; 6.有充足的器官功能,定义如下: (1)血液系统(细胞回输前14天内,未接受输血、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等医学支持的情况下): 1) 中性粒细胞计数(ANC)≥ 1.5 × 10^9/L; 2) 白细胞(WBC)≥ 3.0 × 10^9/L; 3) 血小板计数(PLT)≥ 90 × 10^9/L; 4) 血红蛋白(Hb)≥ 90g/L; (2)肝功能: 1) 总胆红素(TBIL)≤ 2.0 ×正常上限(ULN),Gilbert病受试者应 ≤ 3 × ULN; 2) 谷草转氨酶(AST)、谷丙转氨酶(ALT)≤ 3 × ULN(在剂量扩展阶段,肝转移或肝癌受试者可≤ 5 × ULN);碱性磷酸酶(ALP)≤ 2.5 × ULN(骨转移受试者,ALP ≤ 5 × ULN); (3)肾功能: 1) 血清肌酐 ≤ 1.5 × ULN 或 肌酐清除率 ≥ 50 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140-年龄] ×体重[kg] × [0.85,仅对于女性])/(72 × 肌酐 (mg/dl))); 2) 尿蛋白定性 ≤ 1+;如尿蛋白定性 ≥ 2+,则需进行24 h尿蛋白定量检查,如24 h尿蛋白定量<1 g,则可以接受; (4)凝血功能: 未接受抗凝治疗者: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应 ≤ 1.5,肝转移或肝癌受试者应 ≤ 2 × ULN。 7.筛选期、单采前24h内及清淋预处理前ECOG PS评分为0 - 1; 8.预期生存期 ≥ 12周; 9.经评估,受试者体内可采集到足够PBMC细胞用以制备回输细胞; 10.经评估,制备的回输细胞数量足够且质量合格,可用于临床回输; 11.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细胞回输前3天内的血妊娠结果为阴性,且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用药结束后6个月内,保持禁欲或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套); 12.男性受试者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用药结束后6个月内,保持禁欲或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且在此期间不捐献精子。;
请登录查看1.严重过敏性疾病史、严重药物(含未上市的试验药物)过敏史或已知对本方案建议使用药物(含预处理药物)的任何成分过敏; 2.既往接受过基因治疗或细胞治疗或肿瘤疫苗者; 3.既往接受靶向CLDN18.2的药物或细胞治疗; 4.受试者患有胃出口梗阻或持续性反复呕吐; 5.6周内不稳定/活动性溃疡或研究者确定的不受控制或严重的胃肠道出血; 6.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按CTCAE 5.0等级评价未恢复至1级或以下(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2级外周神经毒性、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 7.具有重大出凝血障碍或其他明显出血风险证据: (1) 既往有颅内出血或脊髓内出血病史; (2) 肿瘤病灶侵犯大血管且具有明显出血风险者; (3) 细胞回输前6个月内,发生过血栓形成或栓塞事件(无症状且无需治疗的肌间静脉血栓除外); (4) 细胞回输前1个月内,出现过临床显著的咯血或肿瘤出血; (5) 细胞回输前2周内,使用过出于治疗目的的抗凝治疗(低分子量肝素除外); (6) 细胞回输前10天内,使用过抗血小板药物治疗,如阿司匹林(>325 mg/天)、氯吡格雷(>75 mg/天)、双嘧达莫、噻氯匹定或西洛他唑等,或需要长期抗血小板治疗的者。 8.在细胞回输前接受过以下治疗或药物: (1) 细胞回输前28天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 (2) 细胞回输前28天内,接受过化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等抗肿瘤治疗(回输前符合方案要求使用的治疗除外),或任何未上市试验药物的治疗;以下情况也需排除:细胞回输前6周内接受过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治疗;细胞回输前2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者为准)接受过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治疗;细胞回输前2周内接受过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 (3) 开始研究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全身免疫刺激剂或免疫抑制剂治疗(如IFN-α、IL-2、雷公藤)或仍处于治疗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取二者中较长者); (4) 细胞回输前2周内,接受过皮质类固醇,或预计在采血、细胞采集或细胞回输过程中可能需要皮质类固醇治疗;以下情况除外:短时间(≤7天)、剂量不高于10 mg/d强的松或等价剂量的皮质类固醇用于预防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状况;局部、鼻内、眼内、关节腔内或吸入用皮质类固醇; 9.已知具有软脑膜转移,或无法控制的或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表现为出现临床症状、脑水肿、脊髓压迫和/或进展性生长。有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脊髓压迫病史的受试者,如明确接受过治疗且在细胞回输前停用抗惊厥药和类固醇8周后经研究者判定临床表现稳定,则可以接受; 10.存在任何形式的原发性免疫缺陷; 11.存在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且预期复发; 12.细胞回输前5年内,曾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可进行局部治疗且已治愈的恶性肿瘤除外(如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浅表性或非侵袭性膀胱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导管内原位癌、甲状腺乳头状癌等); 13.细胞回输前6个月内出现以下情况: (1) 急性冠脉综合征、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2)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 ≥ II级的心功能不全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3) 有其他研究者判断具有高风险的结构性心脏病; (4) 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先天性长QT综合征; (5) 依据Fridericia公式, 女性QTc间期 > 470毫秒(ms),男性QTc间期 > 450毫秒(ms); (6) 使用心脏起搏器; (7) 心肌肌钙蛋白I或T > 2.0 ULN。 14.存在间质性肺病、阻塞性肺病; 15.目前存在无法控制的胸腔、心包、腹腔积液; 16.细胞回输前,存在: (1) 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空腹血糖 ≥ 13.3 mM) (2) 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 ≥ 160 mmHg和/或舒张压 ≥ 100 mmHg) (3) 需使用升压药治疗的低血压; (4) 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用力肺活量(FVC)≤ 60% 或需辅助使用氧疗 (5) 细胞回输前28天内,有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 17.在筛选期间或细胞回输前,出现不明原因的发热>38.5°C(经研究者判断,因肿瘤原因导致的发热可以入组); 18.已知有异体器官移植史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19.已知有酒精滥用、精神类药物滥用或吸毒史; 20.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如癫痫、痴呆、精神分裂症等; 21.已知存在严重的活动性感染,或未控制的全身性真菌感染; 22.病毒学检查结果(HIV、梅毒)阳性; 23.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阳性且HBV-DNA>500IU/ml或研究中心检测下限[仅当研究中心检测下限高于500IU/ml时]),活动性丙型肝炎(HCV-RNA>研究中心检测下限); 24.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基础病情可能会增加其接受研究药物治疗的风险,或是对于出现的毒性反应及不良事件的解释造成混淆的; 25.预期在治疗期间需要接受任何其他形式的抗肿瘤药物治疗; 26.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 27.其它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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