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通俗题目
JMT103治疗骨巨细胞瘤的Ⅲ期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评价纳鲁索拜单抗注射液(JMT103)治疗骨巨细胞瘤患者疗效和安全性的多中心、随机、双盲、阳性对照的非劣效Ⅲ期临床研究
靶点
NF kappa B inhibitor stimulator(NF-κB)
联系人邮箱
ctr-contact@cspc.cn
联系人通讯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中山东路896号
研究负责人邮箱
niuxiaohui@263.net
研究负责人通讯地址
北京市-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东街31号
试验目的
主要研究目的:评价JMT103治疗骨巨细胞瘤的肿瘤反应率是否非劣于阳性对照组(地舒单抗)。
次要研究目的:1. 评价JMT103和地舒单抗在骨巨细胞瘤受试者中的肿瘤反应率、疾病控制率(DCR)、肿瘤反应时间(TTR)、缓解持续时间(DOR)、疾病进展时间(TTP);2. 评价JMT103和地舒单抗新辅助治疗后较基线计划手术降级的受试者比例;3. 评价受试者使用JMT103和地舒单抗新辅助治疗后到首次手术的时间;4. 评价JMT103和地舒单抗治疗后受试者疼痛较基线的变化情况;5. 评价JMT103和地舒单抗在骨巨细胞瘤受试者中的安全性;6.评价JMT103在骨巨细胞瘤受试者中的药物代谢动力学特征;7. 评价JMT103在骨巨细胞瘤受试者中的免疫原性。
入选标准
1.能充分知情并签署知情同意书;;2.性别不限,年龄≥18周岁成人或年龄≥12周岁骨骼发育成熟且体重≥45kg的青少年(骨骼发育成熟的定义为:通过影像学证明至少1根长骨发育成熟,例如左手腕X线片提示掌骨骨骺生长板闭合);;3.病理学确诊为骨巨细胞瘤患者,且病灶不可切除或手术困难者;;4.至少有一处经过CT/MRI或18F-FDG PET检查证实为符合ICDS标准或EORTC标准的≥10 mm的可测量骨病灶;;5.符合以下实验室检查标准: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血小板≥75×10^9/L、血红蛋白≥90 g/L;ALT、AST≤2.5×正常值上限(ULN);估算的肾小球滤过率(eGFR)≥30 mL/min/1.73m^2;;6.血清白蛋白校正钙浓度:≥1×正常值下限(LLN);;7.ECOG体能状况评分≤2分;
排除标准
1.既往或正患有颌骨骨髓炎或颌骨坏死;牙科手术或口腔手术伤口未愈合;需要口腔手术的急性牙或颌骨疾病;已计划在研究期间进行有创牙科手术者;;2.目前确诊或疑似其他富含巨细胞的肿瘤、骨棕色细胞瘤或佩吉特氏病;;3.在过去5年内患有恶性肿瘤,包括高度恶性肉瘤、骨肉瘤、纤维肉瘤和恶性巨细胞肉瘤等,经治疗后预期可痊愈的肿瘤(如完全切除的原位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宫颈或乳腺原位癌等)除外;;4.存在骨代谢性疾病者:甲状旁腺功能减退/亢进症、甲状腺功能减退(除外:无需治疗的亚临床甲减)/亢进症、垂体功能减退症、高催乳素血症、库欣综合征、肢端肥大症等;;5.患有不稳定的并发疾病,包括但不限于:未控制的糖尿病(≥3级,NCI-CTCAE 5.0)、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高血压病(经标准治疗后血压仍>150/90 mmHg)、不稳定型心绞痛、需药物或仪器治疗的心律失常、既往6个月内的心肌梗塞病史且超声心动图显示左室射血分数<50%;;6.随机前7天内患有需要系统治疗的活动性感染;;7.患有HIV、梅毒感染或病毒性肝炎(HBsAg、HCVAb阳性的受试者应进行HBV-DNA、HCV-RNA病毒定量检测,经研究者判断不需要抗病毒治疗的受试者可入选);;8.当前正在接受其他抗肿瘤治疗(放疗、化疗或动脉栓塞等);;9.需合并双膦酸盐治疗者;;10.正在参与其它临床研究,或既往参与研究性药物末次用药时间距离本研究给药日不足4周或5个消除半衰期(t1/2)(以时间长者为准);;11.既往6个月内接受过抗核因子κB活化因子配体(RANKL)抗体治疗,或既往使用抗RANKL抗体治疗无反应;;12.已知对JMT103制剂配方、地舒单抗、钙及维生素D制剂具有超敏反应;;13.妊娠或哺乳期的女性;或具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拒绝接受有效的医学避孕措施[自签署知情同意书至末次给药后6个月];;14.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组本研究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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