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国家医保局公布了《2023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及《2023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
公众可于2023年6月15日(星期四)17:00前提出意见和建议。《谈判药品续约规则》与《非独家药品竞价规则》将另行公开征求意见。
2023年药品目录调整范围如下:
(一) 目录外西药和中成药
1.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含,下同)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新通用名药品。符合本条件的新冠治疗用药,可按程序申报。
2.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发生重大变化,且针对此次变更获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3.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 年版)》的药品。
4.纳入鼓励仿制药品目录或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且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药品。
5.2023 年 6 月 30 日前,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罕见病治疗药品。
(二)目录内西药和中成药
1.2023 年 12 月 31 日协议到期的谈判药品。
2.2024 年 12 月 31 日协议到期,且 2018 年 1 月 1 日至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主动申报调整医保支付范围的谈判药品。
3.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主动申报调整医保支付范围的常规目录部分的药品。
4.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药品。
(三)其他
1.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药饮片纳入调整范围。
2.完善药品目录凡例,规范药品名称剂型,适当调整药品甲乙类别、目录分类结构、备注等内容。
3.独家药品的认定以 2023 年 6 月 30 日为准。
4.拟纳入药品目录的非独家药品,采用竞价等方式同步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原文如下:
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2023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管理工作重点,我们研究起草了《2023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及《2023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2023年6月15日(星期四)17:00前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我们反馈。《谈判药品续约规则》与《非独家药品竞价规则》将另行公开征求意见。
电子邮箱:GJYBML@nhsa.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司,邮编:100830。
附件:1.2023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2.2023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