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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400079485】评价BEBT-908 联合利妥昔单抗(R)或联合利妥昔单抗-吉西他滨-奥沙利铂(R-GemOx)或联合利妥昔单抗-异环磷酰胺-卡铂-依托泊苷(R-ICE)治疗复发/难治 性弥漫性大 B 细胞淋巴瘤(R/R DLBCL)安全性和有效性的 Ib 期临床研究
登记号
ChiCTR2400079485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2024-01-04
试验状态
尚未开始
试验通俗题目
BEBT-908 联合利妥昔单抗(R)或联合利妥昔单抗-吉西他滨-奥沙利铂(R-GemOx)或联合利妥昔单抗-异环磷酰胺-卡铂-依托泊苷(R-ICE)治疗复发/难治 性弥漫性大 B 细胞淋巴瘤(R/R DLBCL)安全性和有效性的 Ib 期临床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评价BEBT-908 联合利妥昔单抗(R)或联合利妥昔单抗-吉西他滨-奥沙利铂(R-GemOx)或联合利妥昔单抗-异环磷酰胺-卡铂-依托泊苷(R-ICE)治疗复发/难治 性弥漫性大 B 细胞淋巴瘤(R/R DLBCL)安全性和有效性的 Ib 期临床研究
临床申请受理号
药物名称
规范名称
药物类型
靶点
适应症
复发/难治性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
申办单位
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申办者联系人
江克刚
联系人邮箱
kjiang@bebettermed.com
联系人通讯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鹰崖石路25号A-3栋第八层802房
联系人邮编
研究负责人姓名
钱长庚
研究负责人电话
+86 186 2025 9353
研究负责人邮箱
cqian@bebettermed.com
研究负责人通讯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鹰崖石路25号A-3栋第八层802房
研究负责人邮编
试验机构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试验分类
干预性研究
试验分期
Ⅰ期
设计类型
非随机对照试验
随机化
非随机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评估 BEBT-908 联合 R 或 R-GemOx 或 R-ICE 治疗 R/R DLBCL 的安全性。 次要目的: (1)评估 BEBT-908 联合 R 或 R-GemOx 或 R-ICE 治疗 R/R DLBCL 的有效性; (2)评估 BEBT-908 联合 R 或 R-GemOx 或 R-ICE 在 R/R DLBCL 患者中药代动力学特征。
目标入组人数
15
实际入组人数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4-01-08
试验终止时间
2025-10-31
入选标准
1.受试者经过全面的了解,愿意签署知情同意书(ICF); 2.年龄≥18岁且≤75岁,男女均可; 3. 根据2016年世界卫生组织分类定义病理学确诊为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注1); 4. 采用Lugano 2014标准经PET-CT或CT或MRI评估,具有可测量的病灶(注2); 5. 须至少经过1种系统治疗后复发或难治性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注3),并且至少有1种系统治疗中包含CD20抗体; 6. ECOG评分为0-2分; 7. 预期寿命>12周; 8. 器官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外周血: a)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000/μL; b) 血红蛋白(HGB)≥8g/dL; c) 血小板计数(PLT)≥100,000/μL; 肝功能: a) 血清总胆红素≤1.5×ULN(对于Gilbert综合征患者,总胆红素<3.0×ULN而直接胆红素在正常范围内); b) 血清肌酐<1.5×ULN; c) ALT、AST或ALP≤2.5×ULN(有肝受累时≤5×ULN)。 注1:超过一年以上复发患者需要再次行组织活检以明确病理诊断。 注2:可测量病灶的标准为:增强CT或MRI下测量淋巴结病灶的最长直径>15 mm,结外病灶的最长直径>10 mm;或者PET/CT下测量病灶的最长直径≥10 mm,最大垂直径≥10 mm;能够接受在疗效评价时可能进行骨髓穿刺细胞学检查和(或)活检。 注3:干细胞移植后的挽救性化学免疫治疗将被视为1线全身治疗;维持治疗不计入单独的全身治疗线;以治愈为目的的局部DLBCL放疗不计入1线全身治疗;一线治疗4个治疗周期未达到PR者可入组研究;二线及以上治疗2个治疗周期未达到PR者可入组研究。原发性难治性DLBCL患者定义为一线治疗期间无缓解,治疗结束后6个月内复发,将允许入组研究。干细胞移植后12个月内复发的允许入组。
排除标准
1. 已知对研究药物或其任一辅料严重过敏; 2. 因研究药物可能存在基因毒性﹑致突变﹑致畸作用,故应排除以下受试者: a) 试验前未进行精子或卵细胞体外保存而5年内计划再生育的男性和女性,除非后续研究证实生殖安全; b) 妊娠期或哺乳期妇女; 3. 原发性中枢神经系统淋巴瘤或淋巴瘤侵及中枢神经系统; 4. 既往慢性淋巴瘤转化(如Richter综合征、前淋巴细胞白血病等); 5. 存在可能干扰本研究的其它需要治疗的活动期恶性肿瘤; 6. 试验前治疗情况: a) 入组前曾接受任何持续性或间歇性的PI3K抑制剂和HDAC抑制剂治疗或2周内接受过其他小分子靶向药物治疗; b) 入组前曾接受过BEBT-908(不允许入组所有队列)或R-ICE(不允许入组BEBT-908+R-ICE的队列)或R-GemOx(不允许入组BEBT-908+R-GemOx的队列)治疗; c) 入组前3个月内进行过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 d) 入组前3个月内接受过影响本研究疗效评价的放疗,或对受试者骨髓功能造成影响的局部支持放疗; e) 入组前3周内进行过骨髓抑制性化疗或生物治疗; f) 入组前2周内使用过具有抗肿瘤作用的中药和中成药; g) 入组前4周内接受过除肿瘤活检外的大手术,或手术的副作用尚未稳定; h) 入组前2周内接受过任何造血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治疗(如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M-CSF)或促血小板生成素TPO治疗(注1); i) 入组前7天内接受过泼尼松每天>10mg(或其他量效相当的糖皮质激素,见附录2)治疗(注2); j) 入组前3个月内进行过嵌合抗原受体T细胞免疫疗法(CAR-T疗法); 7. 前次治疗(化疗或生物治疗)以后,存在持久的2级及以上(CTCAE V5.0标准)毒性反应,入组时仍未稳定(脱发除外); 8. 存在2级以上(CTCAE V5.0标准)的活动期临床严重感染; 9. 合并疾病情况: a) 血糖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经降糖治疗后随机血糖值≥11.1mmol/L,或HbA1c≥ 8.5%); b) 严重的肺部疾病(CTCAE V5.0分级III-IV级); c) 严重的心脏疾病(注3) ; d) 具有显著的肾脏或肝脏功能障碍; e) 控制不佳的活动期乙肝或丙肝等疾病(注4) ; f) 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 g) 由研究者或心理医生判断有精神病史、精神病家族史或情绪障碍(注5),且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h) 需要在研究期间合并抗凝、抗血小板治疗; i) 未能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80mmHg和/或舒张压≥110mmHg); j) 严重的内科疾病合并有大出血风险或既往有大出血病史; 10. 合并应用引起QT间期延长或扭转性室速的药物; 11. 入组前4周内正在接受细胞色素P450(CYP)3A4同功酶强抑制剂或强诱导药物治疗(注6) ; 12. 入组前4周内,参加过其他临床试验且使用研究药物; 13. 研究者判断任何不稳定的或可能危及受试者安全性及其对研究的依从性的状况; 14. 研究者认为不适合采用此方案治疗的受试者。 注1:在入组前2周内开始接受促红细胞生成素或达依泊汀治疗的受试者可入组; 注2:如果用于治疗除淋巴瘤以外疾病,如类风湿关节炎、风湿性多肌痛、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或哮喘,受试者可以接受最大剂量每天10mg的稳定剂量的泼尼松(或其他量效相当的糖皮质激素,见附录5); 注3:包括以下任何一种:由心脏放射性核素扫描(MUGA)或超声心动图(ECHO)检测发现左室射血分数(LVEF)<50%;Fridericia校正QT值(QTcF间期)男 性>450ms、女性>470ms(QTcF公式);不稳定型心绞痛;症状性心包炎;在过 去6个月心肌梗死,有持久性心肌酶升高或LVEF功能测定时持续的区域左室壁的异常记录;有充血性心脏衰竭历史记录(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分级III-IV 附录3),有心肌病记录; 注4:有临床意义的以下活动性感染,包括乙肝(HBV)、丙肝(HCV)、梅毒。 活动性乙型肝炎定义为:乙肝表面抗原(HBsAg)或乙肝e抗原(HBeAg)阳性, 且HBV DNA≥2000 IU/ml(相当于104拷贝/ml),(乙肝表面抗原(HBsAg)或 乙肝e抗原(HBeAg)阳性,HBV DNA<2000 IU/ml,根据传染性疾病控制要求, 受试者应持续服用抗病毒药物治疗至研究结束后一年);活动性丙型肝炎定义为: HCV RNA高于检测上限;梅毒螺旋体抗体试验阳性,应进行梅毒螺旋体非特异性抗体检测,后者为阴性并经研究者判断为过去曾感染梅毒但已治愈的患者可以入组。 注5:包括医疗记录有抑郁发作、双相情感障碍(I或II)、强迫症、精神分裂症、自杀企图或自杀意念的历史、或杀人的念头(立即有伤害他人的风险)、焦虑等级3级以上等; 注6:允许中或弱CYP3A4抑制剂联合治疗;常见CYP3A4抑制剂或诱导剂列表见附录5。
是否属于一致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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