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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40074】采用ReT01 ACT注射液治疗晚期实体瘤的单臂、开放Ⅰ期临床试验
登记号
CTR20240074
首次公示信息日期
2024-01-09
试验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试验通俗题目
ReT01 ACT注射液治疗晚期实体瘤患者
试验专业题目
采用ReT01 ACT注射液治疗晚期实体瘤的单臂、开放Ⅰ期临床试验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药物名称
ReT01 ACT注射液
规范名称
ReT01 ACT注射液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靶点
适应症
晚期实体瘤
申办单位
北京安韦森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申办者联系人
张秀军
联系人邮箱
azhang@aeonvital.com
联系人通讯地址
北京市-北京市-天华大街33号
联系人邮编
102629
研究负责人姓名
王涛
研究负责人电话
13910928773
研究负责人邮箱
yd15yt88@163.com
研究负责人通讯地址
北京市-北京市-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8号
研究负责人邮编
100039
试验机构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试验分类
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
Ⅰ期
设计类型
单臂试验
随机化
非随机化
盲法
开放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评价在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输注ReT01 ACT注射液的耐受性和安全性,并确定最大耐受剂量(MTD)和/或II期推荐剂量(RP2D)。 次要目的:1、评价在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输注ReT01 ACT注射液的药代动力学(PK)和药效学(PD)特征。2、初步评价在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输注ReT01 ACT注射液的临床有效性。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试验终止时间
入选标准
1.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ICF)并能完成研究程序和随访检查与治疗;;2.年龄18周岁~75周岁,性别不限;;3.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0~1分;;4.经组织病理学或细胞学确诊的PAN-CK表达阳性的晚期实体瘤:经既往标准治疗失败(疾病进展或无法耐受)、目前无标准治疗方案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接受当前标准治疗的晚期实体瘤,包括但不限于驱动基因阴性的非小细胞肺癌(NSCLC)(神经内分泌瘤或含有>10%的神经内分泌瘤混合型除外)、原发或转移性的乳腺癌(TNBC)、经组织病理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既往至少经1种含铂方案化疗但不超过3种系统性治疗失败(疾病进展或无法耐受毒性)的复发/转移性宫颈癌(宫颈鳞癌、腺鳞癌和腺癌受试者)、卵巢癌、肝癌、头颈部癌和直结肠癌(CRC)等;;5.受试者至少有一个符合条件的肿瘤病灶/组织用于制备ReT01 ACT注射液,通过常规手术或者介入方法获取新鲜癌变组织(近端转移淋巴结或者肿瘤病灶边缘组织),获取的肿瘤总体积至少有0.125 cm3,肿瘤组织满足回输及检测等需要的Re-TIL数量即可;;6.预计生存期≥3个月;;7.肿瘤病灶/组织取样后,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1.1版(RECIST 1.1)标准,受试者仍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8.具有良好的器官功能(入组前14天内未接受血小板、细胞刺激因子等输注),实验室检查结果需达到以下标准: 1)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0×109/L; 2)血小板计数(PLT)≥80×109/L; 3)血红蛋白(Hb)≥80 g/L; 4)血清胆红素(TBIL)≤1.5×正常上限值(ULN),如受试者有Gilbert's综合征或存在肝转移TBIL≤3×ULN; 5)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如存在肝脏转移,则ALT和AST≤5×ULN; 6)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正在接受抗凝治疗的受试者除外); 7)肌酐清除率≥60 mL/min(按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9.既往治疗引起的毒性反应在入组前恢复到≤ 1级(但脱发和化疗药物引起的≤ 2级的神经毒性除外);;10.育龄期妇女在入组前7天内的血妊娠试验为阴性;任何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患者必须同意在入组后至ReT01 ACT注射液输注后至少6个月内使用有效的避孕措施。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患者有生育能力是指:患者生物学上有能力生育并有正常的性生活。没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需满足至少1条以下标准: 1)已行子宫切除术或双侧卵巢切除术, 2)经医学确认卵巢衰竭, 3)经医学确认,生理性原因情况下,至少连续12个月停经(除外使用放化疗或雌孕激素类药物、其他病理性因素);;11.经研究者判断,能认可并遵守试验方案。
排除标准
1.仅存在骨转移病灶。;2.存在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病灶。;3.既往接受过其它过继细胞治疗。;4.预处理前3 周内接受过任何系统性抗肿瘤的治疗(包括化疗、放疗、分子靶向治疗等)。;5.预处理前1 周内接受过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6.预处理前2周内接受≥10 mg/天剂量的泼尼松或其等效剂量的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激素(吸入性治疗、局部治疗或者生理替代治疗者除外)或者其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7.筛选前4周内接受过经研究者评估认为不适合入组的重大手术或研究期间计划接受其他(除外方案中规定的以Re-TIL细胞制备为目的计划内手术)重大手术(外科大手术的定义参照2009年5月1日施行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3级和4级手术);;8.筛选前5年内或同时患有其它恶性肿瘤(经局部治疗的恶性肿瘤不需要治疗1年以上且经研究者判断无显著复发风险的患者除外包括但不限于非黑色素瘤的皮肤癌、膀胱癌等);;9.既往有活动性或可疑的自身免疫性或炎症性疾病;;10.既往有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病史;;11.存在以下任一感染: 1)活动性乙型肝炎(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乙型肝炎病毒的脱氧核糖核酸[HBV-DNA]>1000拷贝数/ml); 2)活动性丙型肝炎(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检查呈阳性,且丙型肝炎病毒的核糖核酸[HCV-RNA]检测>研究中心检测下限); 3)需要抗生素治疗的系统性活动性感染(例如败血症、菌血症、真菌血症等); 4)先天性或者获得性的免疫缺陷(包括但不限于重症联合免疫缺陷病、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的患者等);;12.预处理前4周内接种过活疫苗或者减毒疫苗;;13.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包括但不限于: 1)经药物治疗控制不良的高血压(收缩压>160 mmHg和/或舒张压>100 mmHg); 2)既往具有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史; 3)入组前6个月内的心脑血管意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以及显著的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需要手术修复的主动脉瘤或近端动脉血栓形成); 4)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类≥II级的心力衰竭,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药物无法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包括QTc间期男性≥450 ms,女性≥470 ms,以Fridericia公式计算),或正在/计划使用可能延长QT间期的药物,或先天性长QT综合征;;14.患有严重呼吸系统疾病(既往有过或合并严重间质性肺病、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重度肺功能不全、有症状的支气管痉挛病史);1秒用力呼气量(FEV1)<2 L,一氧化碳弥散量(DLCO)(校准)<40%;;15.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包括癫痫或痴呆;;16.既往发生过对研究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包括但不限于环磷酰胺、氟达拉滨、IL-2、ReT01 ACT注射液注射液组成成分、庆大霉素等)严重过敏反应;;17.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临床试验的其它情况(如既往接受免疫治疗发生3级及以上的不良反应等)。
是否属于一致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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