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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撤销匹莫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5-08-22

发文字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167号

信息分类

/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8-22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正文内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撤销匹莫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167号

  2015年8月22日

  匹莫林用于治疗小儿多动症等疾病,临床使用中发生肝损害等严重不良反应风险较高,在部分国家已退出市场,自2004年以来该品种在我国已无生产、销售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对匹莫林进行了综合评价,决定撤销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目前,持有匹莫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企业有1家,为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匹莫林片,国药准字H31020761;匹莫林,国药准字H31020760),请该企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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