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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6-04

发文字号

卫办医政函[2009]524号

信息分类

/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6-04

颁发部门

卫生部(已撤销)

正文内容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政函[2009]524号

2009年6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国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行为,加强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为国家制定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我部决定在全国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信息报送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送信息的医疗机构范围为按照我部《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准予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自2009年7月1日起,各医疗机构要在完成每例冠心病介入、先心病介入或心律失常(导管消融或植入器械)介入诊疗后10日内,使用统一分配的用户名和密码(另行通知),登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管理信息网”(www.mta.org.cn)进行相关病例信息报送工作。2009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各医疗机构开展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信息,于2009年10月1日前补报完毕。

  二、我部已指定有关单位作为卫生部心血管疾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具体负责以上3类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信息的管理工作。其中卫生部心血管疾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冠心病介入)设在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卫生部心血管疾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先心病介入)和卫生部心血管疾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心律失常介入)设在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我部医政司负责全国信息的使用和发布。

  三、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使用统一分配的用户名和密码,可以登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管理信息网”,了解本辖区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信息。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分别成立相应的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开展本辖区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医疗质量控制有关工作。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信息的使用和发布。

  四、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要按照我部《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要求,在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对上报信息进行整理、统计、分析和评估,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医疗质量控制工作。

  五、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和医疗机构病例信息上报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信息上报和管理工作的质量和安全。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将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作为医疗机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医疗质量控制的重要指标。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信息报送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告、录入等工作,并为信息上报提供必要的条件。

  六、我部将于近期组织对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省质控中心负责人集中培训,培训通知另行下发。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填写《省级心血管疾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登记表》(见附件),于2009年6月10日前报我部医政司。

  联 系 人:医政司 张璐、马旭东

  附件:省级心血管疾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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