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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5-04-03

发文字号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2015年第10号

信息分类

/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5-01

颁发部门

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

正文内容

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2015年第10号

2015年4月3日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本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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