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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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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中国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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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医药学是中华文明的瑰宝,凝聚着中华民族博大精深的智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传承精华,守正创新。然而,近些年中药新药获批上市的数量较少,究其原因,中药新药审评尚需建立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药新药审评体系。因此,业界对中药新药的研发持观望态度,热情不高,明显制约了中药产业的发展。
中药与化药、生物制品的共同特点是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不同点在于中药具有人用历史,但这一人用历史却包含着丰富的有效性及安全性信息。所以中药新药研发是“临床-实验室-临床”的过程,这明显有别于化药和生物制品。笔者认为,“中药特色”审评体系中的“特色”就体现在人用历史上,应将中医理论、人用经验以及临床试验三者结合,作为中药新药有效性及安全性的审评审批依据。
2019年10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明确指出,优化基于古代经典名方、名老中医方、医疗机构制剂等具有人用经验的中药新药审评技术要求,加快中药新药审批。2020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专家学者座谈会上指出,要加强古典医籍精华的梳理和挖掘,建设一批科研支撑平台,改革完善中药审评审批机制,促进中药新药研发和产业发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解决近几年中药创新研发动力明显不足等关键问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新的中药注册分类办法和申报资料要求。在新的中药注册分类中,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规定的,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具有明显特色与优势的古代中医典籍所记载的方剂。《中医药法》第三十条指出,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根据该要求,结合中医药传承发展的规律以及中药临床应用的特点,新中药注册分类将3类“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细分为2种情形,即3.1类为“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3.2类为“其他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3.2类包括未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和基于古代经典名方加减化裁的中药复方制剂。对于3.2类中药复方制剂,如果提取工艺采用全方水煎煮,并且提供人用历史资料,即可减免药效学试验与临床试验。这既体现了具有中药特色的中药新药研发规律,又大大缩短了中药新药研发的周期,提高研发的成功率,是落实建立符合中医药特色审评体系的具体措施,必将加快中药产业的蓬勃发展。(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医大师 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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