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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16号)【废止】

发布日期

2000-04-05

发文字号

局令第16号【废止】

信息分类

部门规章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已废止

实施日期

2000-04-10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于2000年3月27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4月10日起施行。


                                             二○○○年四月五日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管理,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申报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医疗器械,不得销售使用。 

  第三条 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注册。
  境内企业生产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由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产品注册证书。
  境内企业生产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产品注册证书;
  境内企业生产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产品注册证书;
  境外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产品注册证书。
  境内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系指最终生产程序在中国境内完成的产品。
  境外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系指最终生产程序在中国境外完成的产品。
  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产品申请在内地销售、使用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注册证书。

  第四条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一)境内企业生产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直接准产注册。境内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先办理试产注册,注册证有效期两年。试产注册后的第七个月起,即可申请准产注册,注册证有效期四年。
  注册号的编排方式为:
  X1药管械(X2)字XXXX3第X4XX5XXXX6号
  其中:
  X1----注册机构所在地简称(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自治区+设区市)
  X2----注册形式(试、准)
  XXXX3----注册年份
  X4----产品类别
  XX5----产品试产期终止年份(试产注册)
        产品品种编码(准产注册)
  XXXX6----注册流水号。
  注册证附有《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与证书同时使用。
  (二)境外企业申请办理的产品注册证有效期四年,注册号的编排方式为:
  国药管械(进)XXXX1第X2XX3XXXX4号
  其中:XXXX1----注册年份
       X2----产品类别
       XX3----产品品种编码
       XXXX4----注册流水号
  注册证附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与证书同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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