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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中禁用组分“胆碱盐类及它们的酯类”修订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09-12-18

发文字号

食药监许函[2009]337号

信息分类

/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

正文内容


关于征求《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中禁用组分“胆碱盐类及它们的酯类”修订意见的函

食药监许函[2009]337号

2009年12月18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规定,胆碱盐类及它们的酯类属于禁用组分,由于化妆品生产的需要,基于安全风险评估的原则,参照国外相关资料,经组织专家论证,拟对禁用组分“胆碱盐类及它们的酯类”作如下修订:

  一、禁止使用的胆碱盐类及它们的酯类:氯化胆碱、菲诺贝特胆碱(choline fenofibrate)、胆碱水杨酸盐、胆碱葡萄糖酸盐、胆茶碱、硬脂酸等长链烷烃羧酸胆碱酯、甲基胆碱及其盐和酯等。

  二、非禁止使用的胆碱盐类及它们的酯类:卵磷脂(Lecithin)、甘油磷酸胆碱(Glycerophosphocholine)、氢化溶血卵磷脂酰胆碱(Hydrogenated lysophosphatidylcholine)、氢化磷脂酰胆碱(Hydrogenated phosphatidylcholine)、磷脂酰胆碱(Phosphatidylcholine)。

  三、其它胆碱盐类及它们的酯类原料需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要求,经安全风险评估后,确定是否可以使用。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安全性风险评估资料还应该包括原料规格、纯度、结构式、分子量范围、残余单体和杂质的种类及残留量。

  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09年12月28日前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
  联 系 人:曹蕊 陈少洲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邮编:100810
  联系电话:010-88330452/0405
  传 真:010-88373268
  电子邮件:caorui217@yahoo.com.cn;chensz@sfd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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