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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鸿茅药酒严重违法广告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4-18

发文字号

武食药监文[2011]4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武汉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4-18

颁发部门

湖北省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对鸿茅药酒严重违法广告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武食药监文[2011]43号

2011年4月18日

各分局、直属单位:

  为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确保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在我市武汉晚报发布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任意夸大药品功能主治内容的鸿茅药酒(生产企业: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严重违法广告药品,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

  一、暂停上述药品在武汉市行政辖区内的销售,请各分局监督落实;

  三、由武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负责上述药品的抽验;

  三、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原广告发布媒体相同版面,按照市局《关于对严重违法药品广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实施意见》要求发布更正启事不得少于2次;

  四、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后,应向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申请、发布更正启事的媒体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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