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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手 “医闹”利器被废止了!

药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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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

医药

编者按: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程有无过错承担举证的责任。通俗的讲,就是患者起诉医院,若医院无法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属于高风险行业,无论现代医学如何发展,治疗手段如何进步,医疗过错都是无法完全避免的。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尤其在疑难复杂疾病的治疗过程中,医生的每一步治疗可以说都是如履薄冰的艰难。加上当下孱弱的医患关系,投射出的医患信任感的缺乏,一旦发生死亡或者损害,医疗诉争就在所难免了。

2020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订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删除了关于医疗诉讼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使其彻底成为历史。实际上,该项规定早在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出台以后,就已经成为了一条“僵尸条款”,实践中早已不再沿用。本次修订是进一步规范了各法律、法规之间的融合性和一致性,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一、有关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法律演变

医疗损害纠纷归属于民事纠纷大类,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所要确认的事实依法负有提出证据的义务,这就是“举证责任”。我国民事诉讼中遵循的基本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当事人不能对其主张的事实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1987年6月《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出台,医疗纠纷案件在很长地段时间内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前置程序,但是由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给予的是一次性补偿,而不是赔偿,在赔偿费用上明显对患者不公平。同时由于医疗行为专业性强,患者本身缺乏医学知识,无法完成举证,从有利于患者的角度出发,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明确:“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这一规定开启了一段医疗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时期,期间也出现了许多明明医院没有责任,却由于无法证明自身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导致败诉的现象,个别医院个别医生出现了“防御性医疗”的现象,由于怕担责,医院出现“挑选患者”的情况,给医患矛盾的升级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侵权责任法(草案)》初审稿中曾经出现过“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讨论时,认为由于造成医疗损害的原因较为复杂,单纯要求医务人员承担举证责任不以利于医学的科学发展,后将此规定进行了删除。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有关医疗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明确是过错责任,也就是患方如果要主张医方承担医疗损害责任,需先证明医方有损害行为,自己存在损害后果,以及医方的损害行为与自己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由于《侵权责任法》的法律效力远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2002年开始适用的医疗过错行为“举证责任倒置”成为了历史,相关的医疗过错举证责任倒置在司法实践中早已不再使用,但是直到2020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才正式删除了这一“僵尸条款”,这并不是一个创新或者新的规定,而是为了规范各法律、法规之间的融合性和一致性的举措。

 

二、患者如何完成医疗过错的举证

曾经有人认为废除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是司法的一大倒退,阻碍了患者的维权,但事实并非如此,司法实践中,患者是如何完成医疗过错的举证的呢?

对于不具备医疗专业知识的原告方完全可以借助第三方的权威鉴定来证明自己的主张,通过申请司法鉴定来论证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在主动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的同时,患者一方相当于完成了举证的前置程序,一旦鉴定意见认定医方存在过错,那么患方的举证责任就完成了。

目前我国的相关司法鉴定工作也在日趋完善,各地均对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有明确的细则规定,2020年5月18日,上海高院还刚刚出台了《关于规范全市法院对外委托鉴定工作流程与时限的通知》,也进一步就司法鉴定的流程和时限进行了相关规定。

 

三、有关医疗纠纷案件中的过错推定原则

举证责任倒置虽然取消了,但是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相关责任却并没有放松,《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医疗机构因为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者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给患者造成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司法实践中,患方提出医疗鉴定后,医疗机构有提供病历资料的义务,如果医方因为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导致病历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存在瑕疵,进而导致司法鉴定无法进行的话,那么在此情况下,法律的规定是直接推定医方存在过错,医方将面临高额的赔偿。实践中由于篡改病史被法院判决高额赔偿的案例不在少数。

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曾经代理过一个案子,上海某知名三甲医院心脏手术后死亡的案件,经电子病历数据鉴定,医方在患者死后对患者病历进行了总计76次的修改,并且医院口口声声说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代理人随即启动了行政程序,最终医院和当事医生的行为均被认定为“伪造病历”,并且受到了相关行政处罚。后续由于病史真实性存疑,司法鉴定被医学会退函,导致司法鉴定无法进行,结果可想而知。

综上,就是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关医疗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随着公民法制意识的增强,我国法律体系的日趋完善,相关医疗责任保险的普及,第三方调解机构的早期介入,未来医疗纠纷案件将更趋于理性与完备,为医患双方营造更和谐的环境,构建出一套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制度体系,以携手共同克服人类共同的敌人——“病魔”。

 

 

 

 

*声明:本文由入驻药融云的相关人员撰写或转载,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药融云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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