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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5-27

发文字号

黑食药监许发[2011]13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5-27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黑食药监许发[2011]133号

2011年5月27日

各化妆品生产企业: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的部署和要求,在原有备案工作的基础上,省局将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实施备案。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自2011年10月1日起首次投放市场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当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备案。

  二、2011年10月1日前已投放市场但未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备案的,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备案。

  三、已投放市场且已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局《关于开展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的通知》(黑食药监许发[2010]19号)有关要求备案的,不需要重新提交资料进行备案,但备案有效期届满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4个月内申请办理《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

  四、自2011年10月1日起,已投放市场但不再生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应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处

  联系人:马铁英
  联系电话:0451-88313087

  附件: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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