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通知
2020-02-21
黑医保发〔2020〕9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黑龙江省
现行有效
/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各市(地)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按照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要求,积极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作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和价格政策
(一)医保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的机构范围。已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并经卫生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具备“互联网+”医疗服务资质的实体定点医疗机构。
(二)医保支付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范围。为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参保患者提供的“互联网+”门诊医疗服务,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线上与线下医疗服务实行同等的医保支付政策,线上与线下医疗服务执行相同的医保目录、医保支付类别和支付标准。医保发〔2019〕47号中明确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情形,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线上药品价格按现有规定执行。以“互联网+”开展的常见病、慢性病复诊诊查费,按“互联网+”医疗项目价格表(见附件)价格执行。收费标准按要求公示,不得重复收费、分解收费。
二、推进“互联网+”医疗保障结算服务
(一)关于服务协议管理。具备条件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可以自愿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并签订补充协议后,纳入“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疫情期间,医保经办机构采取网上签约、网上备案适时补签等方式,简化协议签订手续。
(二)关于信息系统对接。医保部门要及时公布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结算的相关接口规范,支持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之间医保费用申报、审核、结算、拨付等业务在线办理。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相关接口规范,并统筹考虑参保人员个人自付部分费用支付渠道等因素,升级改造自身信息系统,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对接。
(三)关于参保人员身份认证。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医保在线结算的参保人员身份进行认证,医保部门依据定点医疗机构身份认证情况确定参保人员医疗保障相应待遇资格。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患者实名管理,完善身份认证机制,确保接受“互联网+”医疗服务人员与进行医保结算的参保人员一致。
(四)关于医保总额管理。“互联网+”医疗服务与其依托的实体定点医疗机构共用一个医保额度管理指标,并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参保人员就医流向、医疗服务能力等情况,按规定动态调整。
(五)其他情况。定点医疗机构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规定开展药品配送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在疫情期间不能完成信息系统对接,对“互联网+”医疗服务无法实现在线医保结算的,要向患者提供电子发票或邮寄纸质发票。医保经办机构要提供邮寄报销、预约报销、延时报销等方式,支持参保人员报销“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互联网+”医疗服务对降低交叉感染风险的重要作用,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推动相关措施落地见效,满足疫情防控期间群众医疗需求。
(二)规范服务,强化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电子发票、电子处方、电子病历等信息化管理,强化“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信息化支撑能力,确保向医保经办机构和参保人员提供的电子信息完整、准确。要在知情同意、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向参保人员提供临床路径清晰、技术规范明确、对诊治疾病具有实质性效果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同时,加强人证核对和费用结算管理,做好就诊资料的存储和保管,以备复查和审核。
(三)做好总结,完善提高。疫情结束后,各地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有关情况的总结和评估,优化完善政策规定和管理措施,为进一步拓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奠定基础。
附件:“互联网+”医疗项目价格表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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