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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5号公告

发布日期

2020-02-0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0-02-01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

正文内容

      为严格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通过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传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期间,对正常使用的宾馆、商场、游泳馆、公共交通工具、候车(机)室、办公楼等开展预防性卫生防护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重点做好物体表面、餐(饮)具、衣服、被褥、座椅套等清洁消毒,保持环境整洁卫生,每天做好清洁消毒记录。

  二、应当加强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首选自然通风,尽可能打开门窗通风换气,也可采用机械排风。如使用空调,应保证空调系统供风安全,保证充足的新风输入,所有排风直接排到室外。过滤网等重要部件应进行清洗消毒。未使用空调时应关闭回风通道。

  三、确保洗手设施运行正常,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有条件时可配备感应式手消毒设施。

  四、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收集并清运。加强垃圾桶等垃圾盛装容器的清洁,定期对其进行消毒处理。

  五、设立应急区域,当出现疑似或确诊病例时,及时到应急区域进行暂时隔离,再按照其他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处理。

  六、工作人员要佩戴有效防护口罩,注意手卫生。应当加强对来访人员健康监测和登记等工作。

  七、要在显著区域采用视频滚动播放或张贴宣传画等方式开展防控知识教育宣传。

  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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