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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用车(普通型救护车)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0-20

发文字号

徐卫社妇函[2014]3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徐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0-20

颁发部门

江苏省徐州市卫生局社妇处

正文内容


徐州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用车(普通型救护车)使用管理的通知

徐卫社妇函[2014]37号

2014年10月20日

各区卫生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

  为进一步提升社区卫生机构服务水平,市委、市政府从2012年起连续3年实施提档升级工程,不断改善基层卫生机构硬件设施。近期,由市重点办、市财政局一次性投入资金统一购置的29辆社区卫生服务用车已配发给有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进一步改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硬件条件,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能力,更好地服务辖区居民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用车管理,提高社区卫生机构急救服务能力,现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救护车辆使用。社区卫生服务用车(普通型救护车)专项用于社区巡诊医疗、公共卫生、宣教随访、病员转诊、机构应急等工作,必须专车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严禁将车辆承包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二、加强救护车辆管理。各区卫生局负责监管,并定期组
  织相关人员开展车辆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各用车单位要制定车辆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救护车辆管理和急诊急救工作。社区医疗服务车要保持车况良好、车身整洁,专用标识、标语不得随意更改或人为损坏,禁止利用救护车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救护车要随时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其附近停放待命,不得在其它公共场所长久停放,要保持车况良好,配备医护人员,配备车载急救设备,随时处于应急状态。

  三、明确车辆使用权限。车辆自配发之日起,五年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如因自行申请或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责令退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按照退出时的车辆市场评估价,由退出机构一次性全款支付给其辖区卫生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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