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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自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4-18

发文字号

淮卫办发[2014]5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淮安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4-18

颁发部门

市教育局办公室、江苏省淮安市卫生局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自查工作的通知

淮卫办发[2014]58号

2014年4月18日

各县(区)卫生局、教育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

  近年来,学校结核病聚集性疫情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大学校结核病防控力度,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教育部决定联合组织开展全国学校结核病防控自查工作。请各地认真组织学习市卫生局市教育局《转发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淮卫办发[2010]231号),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切实控制学校结核病聚集性疫情的发生。现将自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1、寄宿制普通高中(包括完全中学)、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
  2、市及各县(区)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疾控机构和结核病定点医院。
  3、各县(区)可根据情况自行增加自查的学校和医疗机构。

  二、自查内容
  学校、疾控机构、定点医院、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自查工作分别按照附件1的要求进行。

  三、组织实施
  1、市卫生局会同教育局负责全市自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本次调查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区)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自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落实各自系统的自查工作。
  2、各级各类机构要认真对照《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开展自查,并填写自查表。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环节,要及时整改完善。
  3、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疾控机构、定点医院自查表(相关表格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疾病防控栏目中下载)收集,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相关学校自查表的收集,交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请于2014年4月21日前,将自查汇总表(附件2)和自查总结报告,加盖县(区)卫生局和教育局公章后上报。

  市卫生局疾控处联系人:葛恒康
  电话:80831690
  邮箱:Hajkc@163.com

  市教育局体卫艺处联系人:安会娟
  电话:83655715
  邮箱:hajyjtwy@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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