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2014]6号
2014年1月27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12月23日召开的市四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缓解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其子女死亡后的特殊困难,体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理念,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促进和谐桂林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别扶助对象(以下简称“扶助对象”)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助政策待遇,不影响其享受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奖励优惠政策待遇。
第三条 适用本办法的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户籍在桂林市行政区域内;若独生子女父母只有一方户籍在桂林市行政区域内,户籍在桂林市行政区域内的一方享受;
(二)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该子女死亡;
(四)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或再婚后符合独生子女父母条件。
第四条 符合扶助条件的申请人,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扶助金,可与国家、自治区的扶助金叠加,直至扶助对象丧失扶助资格为止。扶助金的发放标准可根据城乡居民生活消费水平增长适时提高。
第五条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申请扶助,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村(居)委的,在各自户口所在村(居)委申请。申请人需填写《桂林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死亡证明。具有特殊情况的,需按以下规定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证、收养公证书或村(居)委会提供的其他独生子女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三)申请人丧偶的,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材料。
前款所称死亡证明材料为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出具的被宣告死亡证明。
第六条 受理申请的村(居)委会初步核实情况后,将申请表、《桂林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见附件2)和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街道办)进行资格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汇总后的花名册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核。
第七条 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对扶助对象进行审核后将名单以文件形式通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其在本级和扶助对象所在村(居)委公布。
第八条 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将公布后的花名册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存档备案。
第九条 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与国家特别扶助的确认程序同步进行。
已经享受国家或者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的对象,同时符合本办法扶助条件的,不需重新申报,只需复印该对象的国家或者自治区申报表,并在“备注”栏注明该对象符合桂林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
第十条 扶助资金由财政安排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由市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发放协议,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放。
扶助金与国家特别扶助金同步,按年发放。扶助对象经审核公布后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发放卡。已经享受国家或者自治区特别扶助政策的,可直接使用国家或自治区扶助金账户。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扶助条件的申请人,扶助金自填表申请当月起算。
第十二条 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对扶助对象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村(居)委工作人员每年与扶助对象至少见面一次,核实情况。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注销扶助资格,停止发放扶助金:
(一)扶助对象死亡的;
(二)再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或再婚后不符合独生子女父母条件的;
(三)户口迁出本市或到国(境)外定居的。
村(居)委统计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汇总后,报县(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核准注销,同时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口计生部门有权取消其扶助资格,收回行为发生后领取的扶助金,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扶助对象领取扶助金后未经审批又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冒领扶助金的;
(三)扶助对象户籍迁出或死亡后仍继续领取扶助金的。
第十四条 市本级、县(区)财政每年专项安排扶助金预算,其中市本级财政负担30%,县(区)财政负担70%。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高于本规定县级财政负担额度的相关办法。
第十五条 市、县(区)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特别扶助金或直接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提供捐助。市、县(区)两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捐助或协助捐助人提供捐助。社会捐助款项纳入当地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特别扶助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实行政务公开,建立群众举报制度。
第十七条 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优先优惠政策基础上,各部门、各单位、社会团体应积极帮助和关心失独家庭,充分体现社会的人文关怀。
(一)对处于生育期的失独家庭有再生育意愿的,人口计生、卫生部门要积极帮助其办理相关生育证件;对失去生育能力,有收养、领养、过继子女意愿且符合收养条件的失独家庭,相关部门在办理手续时给予指导和帮助。
(二)人社、扶贫、农业、林业、住建、民政等部门可根据失独家庭不同情况和需求,对有技术特长的、有发展能力和发展项目的,优先纳入创业就业培训、幸福工程、贴息贷款等帮扶对象,增强失独家庭的自信心与生活保障能力;对符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低保等办理条件的失独家庭成员,优先给予办理;对符合城市“三无”、农村“五保”条件的,按照其个人意愿,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农村敬老院;对失去劳动能力居家养老的失独家庭成员,组织基层服务人员定期上门走访服务;大力发展社区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优先照顾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成员入住,帮助解决养老后顾之忧。
(三)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志愿者开展“一帮一”结对帮扶活动,积极为他们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志愿服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略)
1.桂林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请表
2.桂林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