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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2-21

发文字号

市政办[2012]25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桂林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01-01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2012]250号

2012年12月21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中央及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

  《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为解决参保人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年累计医疗费用超过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费用负担,以及参保人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年累计医疗费用虽未超过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但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偏重等问题,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2011]12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大额医疗救助是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补充,参加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应同时参加大额医疗救助。

  二、资金筹集
  (一)大额医疗救助缴费由参保人按年度缴纳36元,当年度有效。
  (二)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人每年第一季度从个人账户资金中扣除;无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在缴纳当年第一个月的职工医保费时,同时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我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05号)规定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
  (四)大额医疗救助费的征收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逾期不缴者,不能享受当年的大额医疗救助待遇。

  三、资金管理
  大额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市级统筹,单独管理、单独核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的本金和利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滚动积累,以丰补欠;不足支付或结余过多时,由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商市财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对缴费标准或报销比例进行适当调整。其收支情况接受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四、待遇支付
  (一)参保人当年住院发生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相关规定 (以下简称医保项目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职工医保起付标准以上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个人按自付比例负担部分(不含转院个人先自付比例负担部分),其年度内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救助资金报销50%。
  (二)参保人当年住院发生符合医保项目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救助待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内部分,由大额医疗救助资金报销75%。
  (三)特定慢性病患者,在当年住院和特定慢性病门诊等发生符合医保项目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之和,超过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特定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当年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不再支付,可继续按特定慢性病门诊有关报销规定,从当年大额医疗救助资金中开支。
  (四)大额医疗救助待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含个人自付比例负担部分),超出大额医疗救助待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全部由参保人自行承担。
  (五)参保人在职工医保停保期间,不享受大额医疗救助待遇。

  五、大额医疗救助资金的结算于次年的1季度前完成。

  六、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2001年下发的《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办[2001]19号)以及各县原有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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