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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茂名市酒类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3-0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茂名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3-01

颁发部门

广东省茂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茂名市酒类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

2013年3月1日

各县(市、区)酒类管理部门:

  现将《茂名市酒类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报送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茂名市酒类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酒类行政行为的监督,保证酒类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地实施,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酒类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报送制度,是对酒类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处罚,进行事后内部层级执法监督的措施。

  第三条 各县(市、区)酒类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情况信息应当报送市经信局。市经信局负责信息收集、汇总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四条 依照本规定报送市经信局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一)查处违法行为涉案货值达到10000元或以上的;
  (二)酒类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吊销酒类经营许可证的;
  (三)因酒类经营者违法行为引起人员伤亡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第五条 各县(市、区)酒类管理部门应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和报送工作。

  第六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报送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报送下列材料:
  (一)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包括简要案情、处理经过、当事人是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情况等;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三)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名称及条款);
  (四)作出处罚所依据证据的目录,包括证据名称、证明作用等;
  (五)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
  (六)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
  (七)行政机关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各县(市、区)酒类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工作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资料报送市经信局。

  第八条 市经信局对报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法律依据、事实和证据、执法程序等方面的一般审查基础上,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作出重大行政处罚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是否告知了当事人听证的权利;
  (三)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听证程序履行是否符合规定;
  (四)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之前是否履行了集体讨论程序;
  (五)是否属于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的案件。

  第九条 市经信局有权调阅行政处罚的卷宗和(相关)材料,需要办案人员到场询问的,执法部门应积极配合,查明情况。

  第十条 市经信局对同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既接受信息报送,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一条 市经信局对报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材料审查后,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予以登记存档。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报送单位撤销或者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报送单位应当在收到建议文书之日起15日内执行。
  1.具有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
  2.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不具备法定资格的;
  3.事实不清的;
  4.主要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
  8.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第十二条 市经信局在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中,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应当建议报送单位改正。

  第十三条 市经信局每季度对各县(市、区)酒类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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