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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物价局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列入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7-03

发文字号

茂价[2014]12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茂名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7-03

颁发部门

广东省茂名市物价局

正文内容


茂名市物价局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列入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茂价[2014]127号

2014年7月3日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滨海新区经济发展局、高新区经济发展与科技局,市直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列入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4]190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粤发改价格函[2014]1909号文在茂名市物价信息网(https//ziyuan.heuet.edu.cn:80/rwt/14/http/P7WGVLUNMFYX44LPM6YGP55XF3SXP/)的“价格政策”栏目和广东省药品价格管理服务平台(https//ziyuan.heuet.edu.cn:80/rwt/14/http/P75YPLUHMSXYA5JPMNYA/)上公布,请各单位登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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