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物价局、茂名市监察局、茂名市人民政府纠正不正之风办公室、茂名市卫生局、茂名市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转发广东省物价局等六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全国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通知
茂价[2011]65号
2011年4月14日
各县(市、区)物价局、监察局、纠风办、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茂港区发展和改革局:
现将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全国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通知》(粤价[2011]7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的时间安排
我市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从4月20日开始,至10月25日结束。
二、检查的组织形式
本次检查以同级检查为主,由各县(市、区)物价、监察、纠风办、卫生等部门统一部署,各地物价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市物价局将适时联合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各地检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三、检查工作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准备充分。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要把这次大检查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医药卫生服务价格政策,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深化改革,维护正常的医药价格秩序,减轻群众不合理医药费用负担和纠正医药卫生服务行业不正之风难得的契机和具体行动来抓好落实,并认真做好检查前准备工作。
(二)加强沟通,周密部署。各县(市、区)物价、监察、纠风办、卫生等主管部门进行密切沟通和协同,制订缜密可行的实施方案,并于4月20日前报送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联系人:陈康庭联系电话:0668-3166699
传真电话:0668-2961952
附件:省物价局 省监察厅 省卫生厅 省纠风办 省中医药局 广州军区联勤部 卫生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全国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粤价[2011]73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监察局、纠风办、卫生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监察局、纠风办、卫生局,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联合下发的
《关于开展全国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0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检查的时间、范围和时限
(一)检查的时间:2011年4月1日至10月31日。
(二)检查的范围: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含社会零售药店);各医疗机构(含对外有偿服务的军队、武警等医疗机构、民办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以及与医药卫生服务有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
(三)检查的时限:从2010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和收费行为。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检查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药品加价率政策执行情况,去年我省对药品实行“三控”管理后药品生产、批发、零售(含药店、医疗机构)价格执行情况,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零差率政策执行情况;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执行情况,一次性医用耗材、检查检验的价格和收费执行情况。
三、检查的组织形式
此次大检查由省物价局、监察厅、纠风办、卫生厅、中医药局、广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统一部署,省物价局负责具体实施。全省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按我省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实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检查为主。其中,对医疗机构的检查,省物价局将对各地级以上市(包括顺德区)的部分医院进行直接检查,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可对其辖管县(市、区)的1间人民医院和1间中医院进行直接检查(具体检查方案另行通知)。省物价局对个别重大价格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并进行业务指导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医药卫生大检查对进一步推进医疗体制改革,规范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和收费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上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和相互支持配合,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精心组织,严查深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案,要根据价格违法行为的新特点,不断提高识别隐蔽性价格违法行为的能力,注意寻找共性和个性的问题,对重要问题、重大案件要严查深究。
(三)熟悉政策,检查到位。各检查人员要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文件,不断提高检查水平,创新检查方式和手段,对本辖区内的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深入检查,确保全面覆盖所有被查的单位。为保证这次检查取得实效,省物价局将联合有关单位组成督查组对各地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四)及时反馈,认真总结。此次医药卫生检查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每月以简报形式报送检查工作进度及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检查结束后,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把检查情况认真汇总、整理,形成完整翔实、数据完整的总结报告,具体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建议,以及典型案例等,并于2011年11月10前上报省物价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解放军总后勤部
关于开展全国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发改价检[2011]5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察厅(局)、纠风办、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
为密切配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价格和收费行为,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坚持保障和改善民生,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国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开展医药价格大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2009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十几亿人民健康福祉的重大民生工程。解决好医疗卫生这一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体现党的根本宗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内在要求。经过近两年的实践,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人民群众得实惠的效果初步实现。随着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改革的任务愈发艰巨、形势更加紧迫,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深入开展医药价格检查,全面落实国家各项医药价格政策和改革措施,切实维护正常的医药价格秩序,减轻群众不合理的医药费用负担,是新形势下顺利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是有力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诉求的具体行动,是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要措施。各有关部门必须深刻认识开展医药价格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不懈,扎实有序地开展医药价格检查,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准确把握医药价格大检查工作的内容重点
(一)检查的对象和时限
检查对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含社会零售药店);医疗机构(含对外有偿服务的军队、武警等医疗机构、民办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以及与医药卫生服务有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
检查时限:2010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和收费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检查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的时间和组织
此次大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统一部署,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检查工作从2011年4月开始。为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指导,推动检查工作深入开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等相关部门选择部分大型医疗机构进行直接检查,并在检查期间派出联合督查组赴各地进行重点督查。
(三)检查的重点和内容
检查的重点: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执行情况;药品加价率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零差率政策执行情况;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执行情况,一次性医用耗材、检查检验的价格与收费执行情况。
检查的内容:
1、政府定价药品是否按规定价格执行、有无越权制定价格,是否存在突破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销售,或者采取改换药品名称、规格及包装等形式变相涨价的;
2、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加价率政策,有无变换方式,抬高名义进价、降低实际进价,变相提高加价率的行为,医院自制药品价格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
3、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销售药品,是否严格执行零差率政策;
4、疫苗、血液及血液制品价格和相关收费是否按照规定政策执行,有无擅自提高价格、自立项目收费的;
5、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以及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6、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是否按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有无分解项目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费的;允许单独收费的,有无超过规定的加价率(额),以及采取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费的;
7、医疗机构销售高值植(介)入类医用耗材,有无超过规定的价格水平或加价率销售的;
8、政府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有无擅自立项收费的;
9、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是否按照规定免费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服务;
10、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执行情况。
三、扎实有序推进医药价格大检查工作
(一)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鉴于此次检查涉及部门较多,各地要加强对检查工作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保证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检查通知和工作方案的统一部署,做好大检查的牵头组织工作。监察机关和纠风办要积极参与检查的组织领导,重视和加强责任追究。卫生、中医药管理及解放军总后勤部等相关部门要做好检查的组织协调,督促被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重大问题要随时沟通,把各项责任落实到位,确保检查工作扎实有序地向前推进。
(二)要精益求精、查深查透
全国医药价格大检查已连续开展多年,各地要认真总结和借鉴近几年来大检查的成功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以严谨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精神,提高检查水平,创新检查方式,做到精益求精,深入检查医药价格执行中存在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要根据价格违法行为的新特点,进一步提高识别隐蔽性价格违法行为的能力,拓展监管领域,减少监管盲区,对重要问题、重大案件要查深查透。
(三)要加大力度、从严处理
各地要对本辖区内的大型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进行全面深入检查,保证对所有被查单位的全面覆盖。要采取直接检查、重点督查、交叉检查、下查一级等多种方式,保证检查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大处罚力度,提高检查的威慑力,对重大价格违法案件,除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外,还要处以最高5倍的罚款。要强化责任追究,监察机关对检查发现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坚决查处,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加强正面宣传,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四)要深入调研、完善制度
各地要认真研究当前医药价格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要通过检查完善价格管理政策,健全教育防范制度、日常监管制度、社会监督制度、信用奖惩制度,构建医药价格监管长效机制,保证各项政策措施执行到位。要推进价格行政执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严格执法行政,加强执法问责,在检查过程中继续加强廉政监督,做到公正执法、廉洁执法。
(五)要及时反映、全面总结
大检查期间,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以简报形式报送检查工作情况,及时反映工作动态和成果。遇有重大政策问题要加强沟通,及时请示。要按照要求收集整理医药价格违法典型案例并上报。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对工作的组织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和建议认真进行总结。请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书面总结报告于2011年11月30日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传真:010-68502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