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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茂名市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5-13

发文字号

茂价[2011]8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茂名市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1-05-13

颁发部门

广东省茂名市物价局、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茂名市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的通知

茂价[2011]86号

2011年5月13日

茂名市直各医疗机构、省驻茂医疗机构,各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茂港区发展和改革局:

  根据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的通知》(粤价[2010]79号)、《关于更正广东省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若干项目内容的通知》(粤价[2010]176号)和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体外循环全身热灌注治疗项目的通知》(粤价[2011]3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茂名市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件所列我市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59项医疗服务价格是我市二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三级、一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上述医疗服务项目时分别在二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基础上上浮10%、下浮10%幅度制定。其它相关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问题仍按茂价[2007]120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附件所列项目提供医疗服务,执行市场调节价,并报同级物价、卫生部门备案。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如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仍按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印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价[2006]227号)规定申报。

  四、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我市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期至2012年5月31日止。

  附件:茂名市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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