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通知
丹政办发[2011]23号
2011年8月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障统筹层次,提高抗风险能力,促进医疗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1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和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和工作要求,从2011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启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在2011年底前完成县(市)级统筹向市级统筹的过渡,从2012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相关的辅助制度基本实现市级统筹。
二、基本原则
市级统筹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原则,精心组织,稳步实施;坚持基金共济原则,扩大基金整体规模,提高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切实发挥基金保障效能;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原则,提高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水平,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三、统筹内容
(一)统一缴费标准。按照市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统一核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统一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统一城镇居民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标准、统一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统一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
(二)统一待遇水平。按照市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统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及其支付标准;统一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自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统一门诊统筹待遇、门诊特殊疾病病种以及城镇职工医保个人帐户划拨比例等主要待遇范围和标准;统一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赔付标准;统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实际缴费年限规定及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统一享受待遇条件。
(三)统一基金管理。城镇职工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市级财政统一管理,并在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分帐核算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全市医疗保险基金要统一核算,并统一编制、报送、批复、调整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
(四)统一经办模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实行全市统一经办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的参保登记、就医管理、费用结算等管理办法以及内控制度与业务流程,执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准入、退出和服务协议管理标准。要按照为参保职工和居民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并加强内部考核与监管。
整合经办资源,完善经办机构体系建设。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工作。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统一划归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在各县(市)设立医疗保险管理分中心,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有关事宜由市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各县(市)医疗保险管理分中心财务独立核算,办公和人员经费等由各县(市)政府负责。
(五)统一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将各县(市)医疗保险信息网络全部接入市医疗保险信息网络,建设覆盖全市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机构、社区业务办理平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信息网络平台。全市使用统一的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统一数据库,实现全市医疗保险“一卡通”。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完善医疗保障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提高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保障同一区域内参保人员享受同等医疗待遇,促进参保人员共享全市医疗资源和服务等具有重大意义。
市政府成立丹东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市级统筹工作。各县(市)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市级统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这项工作作为推动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核心任务来抓,按照省和市的统一部署与要求,服从大局,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市级统筹的衔接工作,确保县(市)统筹向市级统筹平稳过渡,按期完成市级统筹工作目标任务。在启动市级统筹之前,各县(市)未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不得再出台相关政策。
市级统筹后,各县(市)政府仍为本辖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责任主体。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行政府责任目标管理,医疗保险参保、基金征缴、政策执行等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评范围。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推进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市级统筹有关政策、办法,做好市、县(市)政策衔接、综合协调和业务管理工作,确保基金安全、人员连续参保和待遇正常支付,实现平稳过渡。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市级统筹具体实施工作,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连接、业务数据整理迁移、参保人员医疗保险IC卡的更换发放工作,确保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如期实施。
2.审计部门要在2012年3月底前对县(市)2011年12月31日之前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清算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3.对于县(市)历年结余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部门要在认真清理的基础上全部划转到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要落实居民参保财政补助、市级信息系统建设资金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费。
4.地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各县(市)城镇医疗保险纳入市级统筹涉及保费征缴、缴费转换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及协调工作。
5.市编制部门负责做好各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和人员的核定、移交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配合。
(三)各县(市)要在2014年底之前,将历年结余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部上解市财政专户。对历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各县(市)政府要加大清欠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在2012年底前完成清欠。遗留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债权、债务由同级政府负责处理。
(四)各县(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低于市政府政策规定标准的,可采取分步调整的方式,从2012年起按本县(市)与市本级缴费基数之间的差额,每年递增33%,在2014年达到市政府政策规定的标准。
(五)各县(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帐结合)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低于市政府规定标准的,以每年0.5个百分点的比例增长,两年内达到市政府政策规定的标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建统筹)的缴费比例按5.5%的比例执行。
全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照上述办法一并实行市级统筹。
附件:丹东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于国平 常务副市长
副 组 长:李士伟 副市长
成员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审计局、市地税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丹东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副局长王明深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