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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关于同意深圳市妇幼保健院变更诊疗科目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3-10-09

发文字号

深卫人医政[2013]22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深圳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10-09

颁发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

正文内容


深圳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关于同意深圳市妇幼保健院变更诊疗科目的批复

深卫人医政[2013]229号

2013年10月9日

深圳市妇幼保健院:

  你院提交的关于变更诊疗科目的申请材料收悉。鉴于你院的规模和市民的医疗需求等情况,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委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的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等诊疗科目细分为:妇产科(妇科专业、产科专业、计划生育专业、优生学专业、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儿科(儿内科、新生儿专业)、中医科(内科专业、妇产科专业、儿科专业、针灸科专业、推拿科专业、康复医学专业),其它核定的诊疗科目不变。

  二、请你院在本批复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内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到我委办理变更登记注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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