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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药械经营企业日常监管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9-01

发文字号

呼食药监法[2009]15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呼和浩特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9-01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做好药械经营企业日常监管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呼食药监法[2009]157号

2009年9月1日

各旗县分局、市四区内设分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总体要求,市局已于2009年3月31日印发了《关于开展药械经营企业日常监管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并于4月1日起在市四区先行开展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通过近半年的试行,各分局都能够严格按照市局的通知要求和《药械经营企业日常监管分级管理信用评定标准》认真组织实施,有力促进了我市药械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增强了从业人员守法诚信意识,提高了从业人员质量管理水平,收到了良好社会效应。在总结市四区内设分局成功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市局决定全面启动我市药品安全信用管理工作。各旗县分局、市四区内设分局要牢固树立和实践科学监管理念,以保障全市各族人民用药用械安全为目标,以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为关键,以加强药械监管和规范药械经营行为为重点,结合专项整治、跟踪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进一步做好药械经营企业监管分级管理工作,逐步形成以法律为基础、以道德为支撑的药械安全信用环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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