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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2-18

发文字号

银政办发[2015]21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银川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2-18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5]219号

2015年12月1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全面推进我市精神卫生事业发展,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关于2015年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宁综治办[2015]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和心理健康促进工作体系和服务网络,探索和创新精神卫生工作模式,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规范的基本医疗、康复和心理健康服务,减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在全区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实现国家精神卫生工作规划有关目标。
  到2017 年底,建成较为完善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检出率提高到3.5‰,检出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全部纳入社区管控体系,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障碍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城市、农村分别达到80%、70%。

  二、工作重点
  (一)健全和完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机制。
  以全国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认真贯彻《精神卫生法》,完善各级精神卫生工作管理组织,健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确立精神卫生防治的长效经费投入机制,巩固四级精防服务网络,为精防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1.明确各类精神专科医院职责。健全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各类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工作职责。辖区内各级卫生计生部门所属医疗机构负责全市各类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治;民政部门所属医疗机构负责“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及“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障碍患者诊治;公安部门所属医疗机构负责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治疗。
  2.加强市级精神专业机构建设。加强精神专业机构精神科门诊建设,2015年底两县一市县级综合医院建立精神卫生科或成立精神卫生小组,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建设精神专科病房,规范精神科诊疗、预防、康复流程,通过专业培训、技术帮扶,提高业务服务能力。
  3.探索医院社区一体化诊疗服务模式。建立“专人、专线、专柜”医疗服务模式,精神专科医院在基层医疗机构开通医保专线,设立专科门诊和精神药物专柜,派驻精神科医生定期坐诊,使患者就近享受专科医院的医疗服务;精神科医生定期到社区为患者进行病情评估,及时调整治疗方案,方便患者,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从专科医院诊疗到转介纳入社区个案管理,以及民政、残联实行康复扶助的网络化无缝衔接服务,提高治疗依从性,保证患者病情稳定。
  4.推进心理健康促进机构建设。各县(市)区依靠医院/健教所/学校至少建立1所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全市1500人以上的中学和3000人以上的大中专院校全部建立固定的心理健康辅导中心(站),充分发挥心理辅导的功能,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心理健康促进活动。
  (三)规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规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流程,创新社区管理服务模式,实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网格化管理,对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的高危患者实行个案化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切实提高管理服务质量,防范重大肇事肇祸事件发生。对已经发生肇事肇祸行为或造成危险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依法进行处置。
  (四)落实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和服务管理。
  1.建立精神专科医院、综合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协同配合的精神卫生综合服务网络。建立市、县两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间以及专业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的双向转诊机制。专业机构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实行专业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片包干指导责任制,实现专科医师与社区精防人员的服务衔接。
  2.专业机构逐步建立健全由精神科医师、护士,心理治疗师、康复师、社会工作者组建的多功能服务团队,对病情不稳定的患者实施个案管理。
  3.充分整合现有康复资源,多种渠道筹资,建立形式多样、服务人员多样化的精神障碍康复体系。支持精神专科医院开设康复科,为住院期间的患者提供系统化、个性化的康复治疗。推动社区精神康复机构建设,市、县两级政府为主导,民政、残联、街道共同参与,建设精神康复站,试点建设日间照护中心,由辖区社工、精防医生和志愿者为出院后病情稳定的居家治疗患者提供病情监测和康复训练。政府以购买服务或税收补贴等方式,鼓励和扶持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精神残疾社区康复服务。力争到2017年,建设市级试点日间照护中心1所,社区精神康复机构覆盖率达30%以上。
  4.全面实施严重精神障碍社区康复项目。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原则,每年对持证精神残疾患者开展抗精神病药物使用现况、生活质量和残疾水平等调查,大力推广使用二代或其他副作用小、效果好的抗精神病药物,降低致残率;市、县精防办深入社区,每年组织开展基层精防医生康复技能培训和训练。开展对患者和家属包括症状自我监控、药物自我管理、社区技能训练等康复技能培训,促进患者康复回归社会。
  (五)完善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体系。
  积极完善精神疾病救治救助政策,多渠道筹集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费用,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加大对贫困患者的救助力度,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发生。
  1.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及职工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精神残疾康复等有效衔接,创新服务方式,实现医保、医疗救助费用及时结算。
  2.加大对生活困难的患者的救助力度,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确有困难的,通过临时救助等措施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将低保和临时救助对象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列为重点保障对象,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作为重度残疾人全部资助参保,并对其中的贫困患者按照规定给予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救助。
  3.畅通曾经有过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渠道。依法落实各相关部门责任,多途径解决有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危险的患者收治问题,确保实现“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
  4.完善退役军人精神障碍患者优抚制度和困难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安置制度。切实保障退役军人、特困供养人员、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障碍患者得到妥善救治和安置。
  (六)加强精神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1.进一步加大人才培养和培训工作力度,逐步健全和完善多功能服务团队;为从事精神卫生工作的医务人员、个案管理员、村(居)委会干部、公安干警提供进修培训和业务交流机会,强化临床知识技能、心理治疗、康复、社会工作和人文社会科学等知识培训,每人每年至少1次。将精神科医师作为紧缺人才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予以重点保障。
  2.鼓励有条件地区通过政策和制度创新,探索人才引进和激励机制。市、县两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精防人员要定岗、定责、定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给予补助。通过多种渠道落实国家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政策,提高其待遇水平,吸引人才、稳定队伍。
  (七)加强精神卫生健康促进工作。
  1.制订本辖区精神卫生健康教育计划。依托各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组织等,采用多种宣传手段,扩大宣传教育覆盖范围,普及心理卫生知识,减少大众对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的认识误区。
  2.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应当开展抑郁、焦虑等常见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服务,具备开展认知行为治疗、精神分析和家庭结构治疗等技术能力,配备心理治疗人员,开设心理治疗门诊,提供心理卫生服务。鼓励有精神专科特长的中医院采用中医药(民族医药)等传统医学治疗手段和中西医结合的方式,提供心理卫生服务。建立心理学课堂,每年开展30场讲座。在学校、清真寺或者回民聚集地开展针对性的宣教,努力提高知晓率。
  3.在宁安医院建立市级心理援助热线、公众微信平台。依托现有资源建立或完善心理援助热线咨询平台,提供全天候规范服务,包括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危机干预和转介等免费公共卫生服务。
  4.依托宁安医院等专科医院和红十字会组建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包括精神科医生、护士、心理治疗师等,定期开展培训,能在发生突发事件后及时组织开展心理援助。
  (八)积极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试点工作。
  建立社会组织和队伍,利用自治区民康医院的志愿者和宁夏医科大学的相关专业学生,发展成我市的社工组织,带动我市精神专科医院社工发展,形成一支专业的社工队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县两级政府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考评、纳入民生工程。由市儿童免疫工作和重大疾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夯实多部门联动机制,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管理组织,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基层网络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共同抓好精神卫生工作。
  (二)加大经费投入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精神卫生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大投入,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使用中要严格按照财政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技术保障
  要充分发挥自治区、银川市精防机构技术优势,做好县(市)区精神卫生工作的技术指导、质量控制、业务培训等工作,保障基层精防服务网络有效运行。
  (四)加强普法宣传
  各市(县)区和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精神卫生法》等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要进一步抓好精神卫生专业队伍法律知识及专业技术培训,提升专业队伍素质和技术能力,着力营造尊重、理解、关爱精神疾病患者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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