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和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8-12-07
银政办发[2018]204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银川市
现行有效
2018-12-07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和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8]204号
2018年12月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和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实施意见》已于2018年11月23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银川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和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实施意见
为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一条例两办法)有关规定,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银川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和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实施意见》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九大关于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和自治区十二次党代会关于“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和食品药品安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精神为指导,以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为要求,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通过厘清各部门职能职责,明确事权划分,明晰监管权限,督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齐抓共管,规范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全面提高食品安全质量和保障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职责划分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管理工作。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2)负责组织开展对已获证食品小作坊和小经营店进行食品抽样检测,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2.行政审批部门工作职责:
(1)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指导全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工作,应当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对登记证审批办理进行流程再造、环节优化,有条件的可以网上办理登记手续;
(2)负责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实施登记的,应当责令限期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3.未设行政审批部门或已设行政审批部门而将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划转的县(市),由本区域人民政府决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登记权限的归属部门。
(二)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工作。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市食品小摊点备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便民、高效的原则,对备案卡审批办理进行流程再造、环节优化,有条件的可以网上办理备案手续;
(2)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食品小摊点备案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3)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将食品小摊点的备案情况向同级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及时通报;
(4)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已获得备案卡的食品小摊点进行食品抽样检测,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2.城市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银川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小摊点区域划定管理工作;
(2)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将食品小摊点的经营区域划定情况上报市城市管理局备案,并向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及时通报;
(3)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负责对未取得备案卡的食品小摊点进行查处、取缔,并定期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及时通报查处情况;
(4)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已经取得备案卡而未在指定场所、区域内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食品小摊点按照银川市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工作职责。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1)负责将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的监督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服务,领导、指挥食品安全事件应对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3)负责按照促进健康发展、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改造适宜食品小作坊和小经营店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
(4)负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宣传指导工作。
2.卫生与健康部门工作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工作。
3.“一条例两办法”中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依照“一条例两办法”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已经成为方便群众生活的重要业态,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要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十九大关于“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能吃得放心”重大部署的一项政治任务抓紧、抓好、抓实。
(二)落实责任,夯实监管基础。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对照“一条例两办法”和《实施意见》认真梳理工作职责,尽快制定符合银川市实际的工作流程,全面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尽快与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对接备案卡与登记证发放事宜;市城市管理局指导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要尽快做好食品小摊点区域划定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尽快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城市管理部门尽快摸清食品小摊点底数,合理规划食品小摊点划定区域,为全面实施“一条例两办法”打好基础。
(三)强化宣传,引导共建共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利用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营造宣传氛围,要依托“食品安全宣传周”积极组织开展“一条例两办法”宣传,通过采取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商场、进市场等“六进”的方式进行宣传教育引导,将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食品安全纳入社会共治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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