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委托生产的持有人,应将自查自纠范围延伸至受托生产企业。 2、 自查自纠结果应于10月16日前通过省局药品生产监管系统自查自纠模块,以条目式上报自查和整改情况,并上传自查自纠报告和整改报告。 委托生产的持有人,应将自查自纠范围延伸至受托生产企业。
1、 委托生产的持有人,应将自查自纠范围延伸至受托生产企业。 2、 自查自纠结果应于10月16日前通过省局药品生产监管系统自查自纠模块,以条目式上报自查和整改情况,并上传自查自纠报告和整改报告。 委托生产的持有人,应将自查自纠范围延伸至受托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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