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新疆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办法(2024年版)》,共4章14条内容,明确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的管理使用和相关处罚措施等。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保障药品安全,避免药品浪费,减少环境污染,杜绝结余药品以非法形式处置,促进医保基金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关于印发节约药品资源遏制药品浪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制定本办法。 医疗机构因医师处方药品规格选择错误、给药错误或退药不当等不合理途径产生的药品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结余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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