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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核发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27

发文字号

茂食药监餐[2011]8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茂名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27

颁发部门

广东省茂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集中核发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通知

茂食药监餐[2011]87号

2011年6月27日

各相关单位:

  2011年5月9日,我局与卫生局完成了职能的交接,切实开始履行消费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对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取消原食品卫生许可证。为规范许可证的管理,有序开展《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工作,确保我市集体食堂食品安全,我局将于近期集中开展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范围
  (一)新办证范围
  市区内新开办的学校、托幼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地等食堂。
  (二)换证范围
  市区内所有持有《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学校、托幼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地等食堂,包括《食品卫生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食堂。

  二、集中核发时间
  本次食堂许可证集中核发工作于2011年7月1日启动,于2011年9月15日前完成。

  三、办理地点
  地址:茂名市光华北路668号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业务受理处(一楼) 电话:2275558
  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科(六楼) 电话:3399287

  四、新办及换证应提供的申请资料
  1、《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办学证明(新办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换证);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有效的租赁合同和房产证明);
  5、食堂平面布局图(包括粗加工间、烹饪间、餐具洗消间、餐厅、原料库房、凉菜间、配餐间、裱花间、烧烤间、更衣间等场所及各场所应有的各种设备、设施,以及冷藏设施、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通风设施等,并准确标注各场所面积的尺寸、出入口、门窗),平面布局图须电脑制作并做相应文字说明;地理位置图;
  6、从业人员名单;
  7、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培训证》;
  8、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或负责人任命文件;
  9、食堂自身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采购查验;场所环境卫生;设施设备食品安全管理;清洗消毒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意识管理;人员食品安全培训管理;加工操作管理;投诉管理。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以及供餐人数1000人及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除上述制度外,还应制订有关键加工环节食品操作规程、卫生检查计划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

  五、注意事项
  1、涉及换证范围的食堂必须于2011年7月15日前完成自查,并将食堂改造方案报我局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科。
  2、新开办食堂在开业前必须先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否则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处理。
  3、2011年9月15日逾期未按规定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原持有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将不予以承认,将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以无证经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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