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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传染病参保患者住院医疗费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4-23

发文字号

大劳发[2007]7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大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5-01

颁发部门

大连市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传染病参保患者住院医疗费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劳发[2007]77号)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大连市卫生局《关于对传染病病人进行归口管理和集中收治的通知》(大卫疾发[2007]50号),进一步明确法定传染病病人分别由市六院、市结核病医院和市皮肤病医院集中收治。为做好传染病参保患者就医及住院费用结算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二级以上综合医院预检为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参保患者,在感染性疾病科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收治定点医院平均住院人次费用结算标准和住院起付标准结算。

  二、定点医院应及时将确诊为法定传染病的参保患者转诊至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隔离治疗。凡未在指定医院隔离治疗的传染病参保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就地、就近抢救治疗除外)。

  三、其它未尽事宜,按《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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