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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2-29

发文字号

大发改价格字[2007]68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大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8-01-07

颁发部门

大连市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大发改价格字[2007]680号)


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40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附表中未列的同种药品其他剂型规格,由有关企业在文件执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在规定时间不申报的,医药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不得按照原价格执行。

  二、为保障市场供应和患者用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医药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要加强对降价药品使用情况的跟踪分析、调查,并就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反馈。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7日起执行。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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