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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辽宁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4-29

发文字号

大卫发[2007]8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大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5-15

颁发部门

大连市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大连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辽宁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大卫发[2007]84号)


各区市、县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辽卫函字[2007]1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亲子鉴定:按照《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中编号为260000022和260000023价格执行,即人组织相容性抗原I类(基因配型)600元/组;人组织相容性抗原II类(基因配型)600元/组。

  二、冷沉淀(小剂量)按10元/3毫升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7年5月15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公民临床用血收费的规定,凡与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大连市卫生局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附: 关于调整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略)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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