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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餐饮单位肉食原料的监管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7-13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烟台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7-13

颁发部门

山东省烟台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正文内容


关于切实加强餐饮单位肉食原料的监管的通知

2997年7月13日

  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所(防疫站):

  近来,各地生猪和猪肉产品价格出现不同程度上涨,部分不法商贩借机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给广大消费者肉品消费安全造成了危害。为确保消费者食肉安全,维护肉品市场秩序,现就加强肉品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宾馆、饭店及集体食堂单位肉品原料的监管
  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所(防疫站)要加强对宾馆、饭店及集体食堂单位肉品原料的监管。宾馆、饭店和集体食堂要建立严格的肉品购入登记制度,明确记载购肉渠道、数量、时间,做到货证相符。采购时要索取以下证件:1、采购本地屠宰的猪肉要向销售商索取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2、采购外地的猪肉要向销售商索取当地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工具消毒证明及检验验讫标志。

  二、依法查处采购和使用未经检疫和非法屠宰的肉品行为
  各地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和使用未经检疫和非法屠宰的肉品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打击违法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肉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向广大消费者宣传肉品安全知识、采购常识等知识,正确引导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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