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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继续实行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若干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7-08

发文字号

茂府办[2011]4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茂名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7-08

颁发部门

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继续实行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若干通知

茂府办[2011]47号

2011年7月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市卫生局《关于继续实施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业经茂名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与市卫生局联系。

  关于继续实施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

  我市2004年9月1日开始试行的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在各地、各有关单位的配合和广大市民的积极参与下,有力地促进了互助献血,使各医院临床用血紧张问题得到了较大程度的缓解,为及时抢救伤病员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为确保满足临床用血,使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更加完善,更加科学,更加体现人性化,更好地管理、退还、使用互助金和推动互助献血工作,我市继续实施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互助金制度的内容
  未参加献血的公民临床用血,除交纳国家规定收取的血液成本费(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外,还应交纳临床用血互助金(以下简称互助金)。互助金由医院向用血者收取;符合返还条件的,由市、县(市)献血办按规定予以返还。
  用血者在用血前已参加无偿献血,一次满200毫升及以上的(血液经检验合格,下同),免交互助金;经检验不合格的,免交相应献血量的互助金。
  用血者虽未参加无偿献血,但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已无偿献血600毫升及以上的,免交互助金。
  用血者在用血前,亲友中有人参加互助献血的,凭“茂名市互助献血用血通知单凭据”,可免交相应献血量的互助金。
  革命荣誉军人、伤残军人、见义勇为人员、孤寡老人、五保户、离休干部、70周岁以上老人等特殊人群,凭有关部门证明或者确认证书,免交互助金;由卫生行政部门核定为大型灾害性事故用血者,免交互助金;急诊病人、危重病人应急用血时应先用血,出院时再按有关规定缴纳互助金。

  二、互助金收取的范围
  只收取含有红细胞的血液制品(包括全血、各种红细胞);患者每次住院最多只收取2000毫升(红细胞为10单位)血量的互助金。

  三、互助金的收取标准
  每200毫升全血或每单位红细胞均按440元的标准收取。

  四、互助金的返还
  ㈠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按规定一次性返还互助金;
  1、本人用血后,参加无偿献血满200毫升及以上的;
  2、本人用血后,其配偶、直系亲属、亲友参加互助献血累计600毫升及以上的;
  3、长期输血的特殊病人用血后,其符合条件的配偶、直系亲属、亲友中有1人参加互助献血满200毫升的。
  ㈡ 本人临床用血后,其配偶、直系亲属、亲友参加互助献血200毫升以上不足600毫升的,可返还相应的互助金。
  ㈢ 每次互助献血只限于对一人、一次临床用血使用,剩余的互助献血量作为无偿献血,列入献血者无偿献血累计。互助献血者临床用血时享受返还互助金待遇。
  ㈣ 各县(市)献血者返还互助金手续到各县(市)献血办公室办理;茂南区、茂港区及市直献血者到市献血办公室办理。
  各级献血办在收到互助金返还申请后,应即办理审核手续,符合返还条件的,即时予以返还;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的,最迟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㈤ 办理返还互助金手续需提供下列证明:
  1、《无偿献血证》;
  2、《茂名市互助献血用血通知单》;
  3、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份证明(按规定应办理身份证的,应提供身份证);
  4、临床用血单位开具的收取互助金票据;
  5、办理返还配偶、直系亲属互助金手续的还需提供献血者与用血者的关系证明(如户口簿、婚姻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以及其他可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明)。
  6、用血者异地缴纳的互助金属异地收取,需回原异地办理相关退还手续。

  五、互助金使用的管理
  互助金自缴纳之日起二年内,用血者持相关证件和用血单位开具的互助金票据,到献血办办理返还手续,逾期不予返还,作为互助金的积累。互助金由市财政献血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互助金的返还,剩余资金积累在财政专户。市卫生局在每年1月30日前向市政府报告上年度互助金收支情况及剩余资金情况,并按市政府的决定使用剩余部分互助金。
  各县(市)献血办每月10日前填写好《茂名市公民用血互助金财务月报表》并报市献血办。市献血办在每月20日前,根据各县(市)上月无偿献血合格人数,从市财政献血专户划拨互助金给县(市)财政专户。

  六、互助金使用的监督
  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临床用血互助金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有关工作人员,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互助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互助金使用情况每年应向社会公布一次。
  互助金制度自2011年9月1日起继续实施,至2012年8月31日终止;在实施期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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