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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06-09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中山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06-09

颁发部门

广东省中山市物价局

正文内容


中山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价格的通知

2004年6月9日

市各有关医疗单位、医药经营公司: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价格的通知》(粤价[2004]149号)转发给市各有关医疗单位、医药经营公司,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局制定的我市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不超出此次省物价局公布最高零售价的,不作调整,仍按我局制定的临时零售价执行。

  二、我局制定的我市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超出此次省物价局公布最高零售价的,按省物价局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执行。

  三、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在执行中遇到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局价格管理科反映。

  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价格的通知

  粤价[2004]149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直医疗单位:

  按照现行药品价格管理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组织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召开地区协调会议、专家评审会议讨论,并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发出《关于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881号)。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执行该通知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此次公布的24种降价药品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品种。其中,甲类3种,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1、2),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单位从2004年6月7日起执行。附表所列药品规格以前公布的价格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乙类21种,在我省辖区内具体执行的时间和价格,我局将另行下达。

  二、附表所列品种,凡备注标明生产企业名称的,其对应的价格均为临时最高零售价格。2004年10月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并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

  三、3种甲类药品的增补剂型规格价格,我局按国家的比价原则制定并在附表中一并公布执行。对附表1中仍未列到的剂型规格及附表2中未列的规格,生产经营企业须于2004年6月15日前报我局重新核定价格,此前公布的价格自2004年7月1日起废止。

  四、政府定价药品中的大容量注射液(≥50ml),主药含量相同,容量相同,不区分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或葡萄糖溶液等溶媒类型,均执行统一价格。

  五、附表公布的GMP价格,是指取得国家药品生产GMP证书企业生产的相应产品执行的价格。GMP企业名单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进口药品与附表规格相同的,按照附表规定的GMP价格执行;剂型、规格不同的,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

  六、附表公布的药品,属我省企业生产或经我省口岸进口,需向国家申请单独定价的,在本通知规定执行时间之日起20日内,有关生产经营企业须按药品单独定价的规定要求报我局初审,逾期申报或申报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我局将不予受理。

  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次价格调整工作的宣传,积极引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同时,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各地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附表:(略)

  1. 阿莫西林等3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2. 暂执行单独定价的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广东省物价局

  二○○四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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