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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6-30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中山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6-30

颁发部门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2016年6月30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减轻参保人经济负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6年7月1日起,适当提高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医保待遇,现将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范围
  将心、肺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范围,特定病种由原来的14种(肾移植术后、骨髓移植术后、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肝移植术后、血友病、恶性肿瘤放化疗、H7N9禽流感、艾滋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增加至16种。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一级医院医保支付比例
  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的,医保支付比例由原来90%调整为92%,个人自付由原来10%调整为8%。

  三、降低补充医疗保险起付额标准
  将补充医疗保险起付额标准由原来3000元调整为2800元,即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因病住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后,社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2800元以上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

  四、提高特殊病种门诊统筹年度累计支付限额
  将补充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糖尿病等13种病种的门诊统筹年度累计支付限额由原来6000元调整为8000元,肝硬化(失代偿期)等7种病种的门诊统筹年度累计支付限额由原来10000元调整为12000元,丙型肝炎(限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的门诊统筹年度累计支付限额维持35000元不变。具体特殊病种种类及年度累计支付限额详见附件。

  附件:特殊病种种类及年度累计支付限额
序号特殊病种种类限额(元/年)
1糖尿病8000
2冠心病(反复发作的心绞痛或心肌梗塞)8000
3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并肺源性心脏病8000
4帕金森氏综合征8000
5高血压病二期以上(含二期)8000
6脑血管疾病后遗症8000
7类风湿关节炎8000
8重症肌无力8000
9癫痫8000
10慢性心功能衰竭(心功能Ⅱ级以上)8000
11再生障碍性贫血8000
12多发性硬化8000
13强直性脊柱炎8000
14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12000
15肾病综合征12000
16肝硬化(失代偿期)12000
17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非透析治疗)12000
18各类恶性肿瘤12000
19系统性红斑狼疮12000
20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12000
20*丙型肝炎(限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35000(连续治疗最长72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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