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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等有关事项委托镇区行使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14-03-12

发文字号

中府办函[2014]9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中山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3-12

颁发部门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等有关事项委托镇区行使的复函

中府办函[2014]94号

2014年3月12日

市编委办:

  你办《关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等有关事项委托镇区行使的请示》(中山编办[2014]20号)收悉。经市政府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等有关事项(详见附件)委托镇区行使。

  二、请各镇区充分利用现有编制,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力量。

  三、请市财政局会同市编委办,根据《中共中山市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增创发展新优势的实施意见》(中山发[2014]3号),在全面梳理市镇权责边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市镇财政体制。

  附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增下放事项

  下放事项   下放权限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食品流通许可   (1)注册资本(金)不足2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2)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3)个体工商户。
  食品经营活动的日常执法监管   (1)注册资本(金)不足2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2)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3)个体工商户。
  违法经营食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负责查处辖区内无证从事食品经营行为和以下食品经营者违法经营食品的行为:  (1)注册资本(金)不足2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2)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3)个体工商户。
  医疗器械经营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单体门店)经营许可
  医疗器械经营日常执法监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违法经营医疗器械行为的处罚   负责查处辖区内无证经营第二、三类医疗器械和违法经营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


  备注:机构改革将“酒类流通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该项职责此前已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下放镇区,不属于新增下放事项。职责调整后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镇区签订协议,调整具体承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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