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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4-06

发文字号

长卫发[2011]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长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4-06

颁发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卫生局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的通知

长卫发[2011]9号

2011年4月6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卫生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全面落实卫生部下发的《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和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军区后勤部、省武警总队后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2011年起全省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实施意见》精神,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面推进禁烟工作
  (一)各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禁烟工作的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要制定当地卫生部门禁烟工作计划,要将系统禁烟和创建“无烟医院”工作纳入质量管理与考核内容中,全面推进禁烟工作。
  (二)卫生行政部门要起表率作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领导要以身作则,每个人都要树立从我做起的意识,争当控烟表率。
  (三)军地卫生系统各单位禁烟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市卫生工作者协会负责本级民办、社会办医院的禁烟工作。
  (四)卫生系统各单位要落实禁烟工作责任,确定禁烟管理责任部门,建立目标责任制,做到层层有人抓、有人管。

  二、广泛动员,大力宣传禁烟工作
  (一)各地要动员并正确引导媒体积极宣传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全面禁烟工作,通过大众媒体传播活动,带动其他行业主动参与控烟,自觉远离烟草。同时,通过社会舆论监督,推动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工作的落实。
  (二)卫生系统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电子屏幕、宣传栏、宣传资料(如海报、折页、健康处方)等向职工和患者宣传无烟单位管理规定、控烟知识和烟草危害等。在办公楼入口处、大厅、传达室、会议室、电梯间、楼梯、走廊、办公室及休息室、洗手间等重点区域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和禁烟指示牌。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要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开展“戒烟(远离烟草)承诺、践诺活动,并建立督导检查机制,推进落实。

  三、采取有力措施,扎实落实禁烟工作
  (一)建立健全工作网络。各地要成立禁烟工作领导小组,一把手亲自抓,层层落实责任人,建立长效的禁烟工作机制,常抓不懈。各单位要成立禁烟管理机构,设专人负责。要设禁烟监督员、巡视员,并佩戴标识,做好巡查监督工作。
  (二)加大培训指导力度。各地要树立禁烟工作做得突出、措施得力的单位为学习样板,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培训指导其它单位开展禁烟工作。
  (三)加大督查暗访力度。各地要做好禁烟工作的督导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2011年全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市卫生局将组织人员开展督查,还将委托新闻媒体对各地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进行明查暗访,并将督查暗访情况予以通报。
  (四)加大项目执行力度。各地要以中央补助地方烟草控制项目为切入点做好控烟工作,开展好无烟医疗机构创建情况自评工作,市健教中心将对各地卫生医疗机构控烟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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