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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关于变更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范围许可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1-03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长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1-03

颁发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正文内容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关于变更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范围许可事项的通知

2017年11月3日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各区(开发区)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依据《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范围的通知》(长食药监药流通[2017]215号),对许可事项变更事宜做出如下解释:

  一、二级药品零售企业增加胰岛素的经营范围,需具备生物制品的经营范围,无需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变更。

  二、三级药品零售企业增加血液制品经营范围,需具备生物制品的经营范围,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变更栏标注:增加血液制品经营范围。如需更换正本,在正本经营范围栏将“血液制品除外***”减掉。

  三、三级药品零售企业增加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范围,必须是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副本变更栏标注:增加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范围。

  四、零售连锁企业增加经营范围时,需提供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零售连锁总部的经营范围要覆盖零售连锁门店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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