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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物价局、经贸局关于汕头市市区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销售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1-24

发文字号

汕价[2005]1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汕头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1-24

颁发部门

汕头市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汕头市物价局、经贸局关于汕头市市区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销售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汕价〔2005〕14号)


各区物价局、经贸局:

  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汕头市市区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销售管理意见的通知》(汕府〔2004〕186号)精神,现就汕头市市区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销售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肉品销售价格管理。正常情况下,生猪产品经营各环节价格,由经营者根据成本和市场状况作价销售。当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等特殊情况时,由区物价局会同经贸局提出初步干预意见,经市物价局会同经贸局研究提出价格干预措施,提请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二、屠宰加工费。根据粤府〔1999〕54号及汕府〔2004〕186号文规定,各定点屠宰厂(场)应会同区经贸局提出初步意见(并附成本情况构成情况表,见附表),经区物价局初审后报市物价局核定。同时,各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向市物价局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其他生猪购销税费,按省、市现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区物价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价格及相关税费的管理,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完善收费公示制度,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附件:汕头市区生猪定点屠宰加工费成本构成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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