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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1-08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汕头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1-08

颁发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年1月8日

各区(县)人社局,市直有关单位,市社保局:

  为落实《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2015]72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要求,现就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完成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缴费工作
  《通知》要求全市各用人单位及职工均纳入职工生育保险实施范围,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尚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要及时完成本单位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缴费工作,具体按《关于调整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汕人社发[2015]19号)执行:(一)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向所属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当月应缴的生育保险费;(二)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次月应缴的生育保险费。

  二、做好过渡期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核发工作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从2015年1月1日施行,我市的贯彻实施时间为2015年9月1日,对政策过渡期间即2015年1月1日至8月31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其生育保险待遇的申报、核发按以下意见处理:
  1、参加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一年的职工,原则上按汕府办[2009]19号文件的规定核发其生育保险待遇。参保职工要求按《通知》规定享受相应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应予以办理。
  2、参加生育保险累计缴费不满一年的职工在上述期间生育,可在累计缴费满一年后按规定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3、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和职工未就业配偶在上述期间生育及职工在上述期间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可按《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通知》的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三、切实做好《通知》的贯彻实施
  1、对2015年9月1日(含当日,下同)后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核发生育保险待遇。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或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须按《通知》规定标准支付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3、2015年9月1日后生育的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相应的津贴。
  4、市社保经办机构要抓紧确定并公布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名单。在协议医疗机构名单公布之前,对已缴费满一年的职工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做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的,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按《通知》规定,视同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并在确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核发支付其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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