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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济宁市“十二五”中医药重点专科建设单位验收评估结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6-03

发文字号

济卫中医字[2014]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济宁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6-03

颁发部门

山东省济宁市卫生局、市中医药学会

正文内容

关于公布济宁市“十二五”中医药重点专科建设单位验收评估结果的通知

济卫中医字[2014]9号

2014年6月3日

各县(市、区)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卫生局、市财政局《济宁市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关于公布济宁市“十二五”中医药重点专科及建设单位名单的通知》(济卫中医字[2012]9号)文件精神,市卫生局、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十二五”中医药重点专科建设工作,并于2014年5月对30个建设期满的专科进行验收,现将验收评估结果予以公布(名单附后),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验收合格,已达到重点专科建设标准的24个建设单位授予“济宁市“十二五”中医药重点专科”称号,予以奖补并统一颁发专科匾牌;对验收基本合格,但达不到重点专科建设标准的3个建设单位继续转到下一个周期进行建设,不再进行奖补;对验收不合格的3个建设单位直接取消“济宁市“十二五”中医药重点专科建设单位”资格,收回原匾牌。

  二、对“十二五”中医药重点专科实行动态管理,项目管理按照《济宁市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执行,对达不到建设标准的中医药重点专科将在每个建设周期末重新进行评估验收。

  三、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与财政、发改等有关部门协调,争取经费支持,“十二五”中医药重点专科所在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项目建设工作,为重点专科建设给予充分的财力、人力、场地等方面的支持。保证重点专科建设成为中医药重点科室、示范科室、品牌科室,真正意义上起到对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四、各级中医医院要做好重点专科的宣传报道推介工作,充分发挥市中医药学会学术交流作用,在各级中医医院中相互学习、交流重点专科建设过程中成熟经验做法,并做好我市第五批中医药重点专科建设单位培育、建设等准备工作。

  附件:济宁市“十二五”中医药重点专科建设单位验收评估结果(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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