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客服电话

400-9696-311
医药数据查询

关于补充调整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办法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9-26

发文字号

克民发[2012]7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克拉玛依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09-26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正文内容


关于补充调整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办法有关政策的通知

克民发[2012]77号

2012年9月26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办法,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减轻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现对《克拉玛依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有关政策予以调整。

  一、住院救助
  救助对象经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在定点济困医疗机构住院,按规定减免,经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并享受其它相关医疗待遇后,按自负部分的75%给予救助,个人年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12万元。

  二、临时医疗救助
  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凡参加我市各类医疗保险的居民可申请临时医疗救助,经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并享受其它相关医疗待遇后,按自负部分的50%给予救助,年救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
  重大疾病是指克拉玛依市居民医疗保险确定的门诊重大疾病并包括严重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

  三、开展门诊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日常门诊诊疗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由各区发放给救助对象用于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日常门诊诊疗,对于当年未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第二年将停止发放日常门诊诊疗费,具体发放时间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与社保部门每年居民医疗保险的宣传活动配合发放。

  四、特殊情况
  对于因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对象、救助金额可由各区医疗救助小组研究决定。


<END>
政策法规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摩熵医药企业版
50亿+条医药数据随时查
7天免费试用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