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客服电话

400-9696-311
医药数据查询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学生饮用奶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7-07

发文字号

新克政发[2014]4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克拉玛依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7-07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学生饮用奶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克政发[2014]43号

2014年7月7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学生饮用奶生产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7月2日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克拉玛依市学生饮用奶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饮用奶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学生饮用奶质量安全及稳定供应,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饮用奶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牧办字[2002]10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申报认定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申报认定管理办法》(牧畜字[2009]1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饮用奶,是指由自治区学生饮用奶计划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协调办)认定的定点企业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并专供中小学校学生饮用的灭菌牛奶。学生饮用奶应当符合“安全、营养、方便、价廉”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农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学生饮用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学生饮用奶奶源生产、收购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及学生饮用奶计划推广的日常协调工作;
  (二)教育部门负责引导、组织和教育学生安全饮用学生饮用奶;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生产环节学生饮用奶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学生饮用奶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卫生部门负责学生饮用奶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和医疗救治工作;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学生饮用奶的安全管理进行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重大安全事故的查处;
  (七)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学生饮用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

  第四条 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和定点生产企业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参与或从事学生饮用奶生产。

  第五条 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应当使用经自治区协调办认定的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提供的生鲜乳生产学生饮用奶。
  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从异地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购入生鲜乳生产学生饮用奶的,应向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定期开展奶牛布鲁氏杆菌病、结核病(以下简称“两病”)检疫工作。
  各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本地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应在每年春、秋两季各开展一次全群奶牛“两病”检疫,每年年中(8月份)应再开展一次泌乳牛“两病”检疫,检疫结果于每年6月、11月底前上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三次检疫结果均须达到相关检疫净化标准,对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奶牛应当全部扑杀,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检疫合格的奶牛发放《奶牛健康证》。
  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派专人到现场监督异地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奶牛的春、秋两季全群“两病”检疫和年中(8月份)泌乳牛“两病”检疫,并在相关资料上签字,确保检疫结果真实可靠。
  按照农业部《乳用动物健康标准》、《常见动物疫病免疫推荐方案(试行)》等相关规定,奶牛原则上不实施布鲁氏杆菌病免疫,若因特殊原因需要免疫的,应逐级上报审批。

  第七条 各区(含农业开发区,下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每月应对养殖环节的生鲜乳(含异地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抽检一次,检测项目包括三聚氰胺、抗生素、β内酰胺酶、黄曲霉毒素M1等;检测结果应每月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送,并报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GB12073-1989(乳品设备安全卫生)。

  第九条 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生鲜乳收购站依法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和生鲜乳准运证后,方可从事生鲜乳的收购和运输。

  第十条 运输学生饮用奶生鲜乳的车辆应安装车载GPS,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生鲜乳收购站应对车辆进行实时定位。

  第十一条 学生饮用奶生鲜乳运输车辆应有专人押运。运输时,应随车携带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和生鲜乳交接单。
  生鲜乳交接单应载明生鲜乳收购站名称、运输车辆牌照、装运数量、装运时间和地点、装运时生鲜乳温度等内容,并由生鲜乳站经手人、押运员、驾驶员、乳品生产企业的收奶员签字。
  生鲜乳交接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方和销售方保存,并至少保存2年。

  第十二条 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应查验运输车辆的生鲜乳交接单、车载GPS路线,并按国家《生鲜牛乳收购标准》逐批检测收购的生鲜乳,经检测合格方可用于生产学生饮用奶。
  前款规定的查验记录应载明生鲜乳质量检测情况、销售方的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至少保存2年。

  第十三条 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完整的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档案。

  第十四条 各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对学生饮用奶奶源收购、运输等环节的档案资料每季度审核一次,并将审核结果报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各区质监部门应依法对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开展原生鲜乳的进货检验、进货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出厂产品的批批自检等监督检查,并每月开展1次监督检验。

  第十六条 学生饮用奶应由定点生产企业组织专人专车配送到指定的销售点。

  第十七条 按照《动物防疫法》、《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牛结核病防治技术规范》以及自治区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牛场)检疫净化要求,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定点生产企业、生鲜乳收购站的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相关部门核发的《从业人员健康证》。

  第十八条 对患有结核病、布鲁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病和相关传染病的从业人员,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定点生产企业、生鲜乳收购站应及时将其调离岗位,并将健康检查有关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至市、区两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质监部门。

  第十九条 对使用非学生饮用奶奶源生产学生饮用奶的,或使用异地学生饮用奶源而未向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的企业,所在辖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报告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由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自治区协调办取消上述企业生产学生饮用奶资格,并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

  第二十条 对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含异地学生饮用奶奶源合同牛场)奶牛“两病”检疫未达到检疫净化标准的奶源,不得作为学生饮用奶奶源进入生产环节。

  第二十一条 未经农业部、自治区审核批准注射布氏杆菌疫苗的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由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自治区协调办取消其学生饮用奶奶源基地资质。

  第二十二条 对生鲜乳中检出三聚氰胺、抗生素、β内酰胺酶、布鲁氏杆菌和结核杆菌的奶源基地,所在辖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由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自治区协调办取消上述基地学生饮用奶奶源供应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生鲜乳中检出黄曲霉毒素M1、亚硝酸盐、六六六、滴滴涕、汞等检测指标超标的,对生鲜乳做销毁处理,且每发生一项计不良记录1次,累计5次的,对于本地奶源,由所在辖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该奶源基地限期整改;对于异地奶源,由所在辖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该奶源基地通报情况,停止收购其生鲜乳,并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不良记录累计超过10次的,所在辖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由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自治区协调办取消其学生饮用奶奶源供应资格,并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

  第二十四条 对生鲜乳中检出细菌总数检测指标超标的,对生鲜乳做销毁处理,且每发生1次计不良记录1次,累计10次的,对于本地奶源,由所在辖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该奶源基地限期整改;对于异地奶源,由所在辖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该奶源基地通报情况,停止收购其生鲜乳,并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累计超过10次的,所在辖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由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自治区协调办取消其学生饮用奶奶源供应资格,并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

  第二十五条 档案记录不全或保存不全的,每少一项计1次不良记录,一个月之内累计5次的,由所在辖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警告;一个月之内累计10次的,由所在辖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却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由所在辖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或者未取得生鲜乳运输许可证运输生鲜乳的,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第四十一条,由所在辖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收购、销售、购进、运输的生鲜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生鲜乳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ND>
政策法规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摩熵医药企业版
50亿+条医药数据随时查
7天免费试用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