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江西发布《 关于对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实行医保基金 与医药供货企业直接结算货款的通知 》,提出在全省范围内,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国谈药”)货款由医保基金代为直接结算,建立国谈药直接结算周转金。 全省各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使用的国谈药货款,均由医保基金代为直接结算, 代为结算的国谈药货款,由医疗机构回款至医保经办机构指定账户或从采购使用国谈药的医疗机构预拨的医保基金中予以抵扣。 医保基金代为直接结算国谈药货款的范围仅限于协议期内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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